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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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的通知

费政办发〔2024〕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费县矿产资源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厉打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健康稳定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 矿产资源监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负有矿产资源监管责任的县直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相关责任人不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职责,应当追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责任,对本县区域矿产资源监管负总责,综合评价各乡镇(街道)工作情况,牵头负责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须事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批后监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细则及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施工,管理富余矿产资源,严禁私自外运。对超出施工设计范围施工、盗采、偷运、私自加工处置矿产资源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负有管理职责,落实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监管责任。

第八条村(居)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公安等执法部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打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涉矿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干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

(三)对群众举报涉矿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置或违规处置,搞利益输送,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四)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矿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不报或干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二)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矿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辖区矿产资源管理混乱,涉矿违法违规行为易发多发,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干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的;

(三)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矿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村(居)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协助管理责任,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导致涉矿违法违规问题易发多发的;

(二)与涉矿违法人员内外勾联,搞利益输送的;

(三)因失职失责发生其他涉矿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其他人员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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