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乡村道路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民〔2024〕7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各有关部门:
《日照市乡村道路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乡村道路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乡村道路命名更名管理,推动城乡地名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的命名、更名、调整起止点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道路,包括:
(一)农村公路,即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二)城市建成区外的乡镇驻地及所辖村庄内道路;纳入城市开发边界范围、但尚未在城市建成区内的街道驻地及所辖村庄内道路;
(三)乡村地区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道路。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命名更名、标志设置的统一筹划、组织协调,承担本部门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审批、标志设置,组织地名备案公告,对其他部门负责或受理的地名命名事项提出意见等。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乡村道路命名和更名工作。
第五条 乡村道路命名更名,应当遵守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准确把握乡村道路命名的政策法规性、历史文化性、社会服务性。
第六条 乡村道路命名,除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命名。乡村道路命名要严格贯彻《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工作要求,依法规范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命名更名。同一乡镇(街道)内的乡村道路名称不得重名、重音;
(二)传承区域文化。乡村道路专名要体现当地自然地理、历史文化、人文特点、产业发展等,彰显乡村地域文化特色,丰富创新地名文化内涵,延续地名文脉。杜绝使用“大、洋、怪”等字词命名,不以企业、商标及存在特定联系的人名命名;
(三)尊重群众意愿。乡村道路命名要充分发挥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地名命名民主协商机制,将相关命名事项纳入村民议事范畴,广泛征求村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乡村道路通名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模、功能、环境等相对应,遵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一般分为路、街、巷三个等级。除乡镇政府驻地外,应严格控制使用以“大道”“大街”进行命名。
第八条 乡村道路命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公路的命名更名,由区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行业规定、标准规范组织办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的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庄内部道路,在村民委员会充分酝酿、统一意见后,提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论证,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乡村道路的命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辖区内的乡村道路命名更名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由功能区管委批准。
第十条 申请乡村道路命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包括标准名称和罗马字母拼写,道路名称的采词来历、用词含义,道路走向及起止点,道路的等级、长宽和路面类型,道路所在乡镇、村居及方位等;
(三)道路位置示意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依照命名规则命名致使在规定区域内重名时,可以在遵循命名规则的基础上采取技术性手段予以规避。
公路穿越乡镇(街道)、村庄建成区部分,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命名,命名方案需征求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批准的道路名称,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市民政局。各区县、功能区民政部门自道路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第十三条 乡村道路命名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准的标准道路名称,会同道路所在村村委会及时规范设置街路巷牌、楼门(户)牌等地名标志标识。街路巷牌在符合地名标志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参照城市道路路牌样式设置,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庄探索创新地名标志形式,设置符合本地区文化产业特色的地名标志。
第十四条 乡村道路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牌匾、证照办理中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