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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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政发〔2024〕4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日照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二章  净空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日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应当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体育、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谋划策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负责提前征求日照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进行保护管理,负责监测和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干扰航空专业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和升放携带明火孔明灯等空飘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民政部门。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养鸽户相关会员管理。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八)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九)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进机场周边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净空环境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畜牧养殖的监管工作。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体育部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体育部门主办、承办、协办的体育运动赛事,按军方、民航相关要求进行。

(十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且移交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做好户外广告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五)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规定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净空环境保护


第七条  日照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日照机场净空管理的行为,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日照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参考高度图和保护要求,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县级以上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部门。

第九条  禁止在日照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机、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产生漂浮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条  日照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等,下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

(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三)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本条款第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净空遮蔽原则;

(二)符合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

(三)符合机场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超高物体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均应当设置障碍物标志及灯光标识,并保持清晰有效。

第十三条  日照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第十四条  日照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其管控的对象、措施和手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置影响机场净空环境的各类通信基站、电力等设施设备。

日照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对于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共同划定、调整日照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实施建设项目或活动,均应当满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修建影响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地点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在日照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严禁擅自变更技术参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在日照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西端加1850米、东端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的矩形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保护性监测。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日照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接到通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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