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机关办案期限管理的意见(正文)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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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严格机关办案期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相关业务部门: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机关办案期限管理的意见》已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2023126日第28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2023127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格机关办案期限管理的意见

2023126日中共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第28次会议通过

 

持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办案期限监督管理,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工作要求,现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省院机关办案期限管理的规定》相关要求,集中明确市院机关办理部分案件的期限,并对案件管理措施细化如下:

一、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承办检察官应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完成相关节点法律文书。未被拘留的,应在案件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节点法律文书;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办理刑事一审公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在案件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节点法律文书。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无法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办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一审公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并在执行拘留后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完成相关节点法律文书。特殊情况下,决定期限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三、办理刑事二审上诉、抗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在案件受理后一个月内完成阅卷,并完成相关节点法律文书。在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市中院延期审理。

四、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排除中止或者扣除审查期限期间时间,应在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办结。

五、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排除中止或者扣除审查期限期间时间,应在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办结。如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

六、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承办检察官应自检察建议整改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节点法律文书。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承办检察官应自公告期满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节点法律文书。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经检察长(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翻译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七、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部门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刑事检察部门对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审查结案或者进行复查的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决定复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并告知申诉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

八、其他类型案件的办理期限,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业务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需延期办理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须在案件期限届满5日前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延期办理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的,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十、综合业务部要加强案件办理流程监控工作,通过口头提示、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定期通报等方式,督促业务部门及承办检察官及时规范办理案件。

十一、办案效率应与业务部门、检察官个人业绩考评相挂钩,要完善业务绩效考核的实施细则。

十二、案件办理超期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由检务督察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相关规定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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