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澄城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25
收藏
详情

 

澄城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澄城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通 

澄政农发〔2023〕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全面实施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建设,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完善《澄城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澄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1日

澄城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

县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

第三条 澄城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注册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记录完整,生产档案健全,会计资料完备。

(二)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3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80亩(含托管)以上。从事果业、苗木、花卉、药材等经济作物30亩以上,蔬菜20亩以上,设施果蔬1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15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5头以上,奶山羊存栏50只以上,肉羊年出栏5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3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未涉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等正常年份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5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四)示范带动作用强。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一)《澄城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表);

(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问题及建议、下一步计划等,主要体现第五条要求内容);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家庭农场认定批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五)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簿等:

(七)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评定1次,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县农业农村局评定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按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镇(办)严格按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县农经站。

(三)发文评定。县农业农村局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形成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县农经站负责审核、推荐、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评定及监督指导。

第十条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组织监测1次。由县农经站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开展监测。

第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

(三)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监测不达标、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五)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第十二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的,经

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认为仍有恢复能力,可予以保留1年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1 -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