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发〔20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安康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市、县(市、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政府有关配套政策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拨付以及监督管理,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有效衔接本级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教体、科技、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旅广电、卫生健康、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承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等,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计划,建立本级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批决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征询自然资源部门拟选址意见后,从本级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储备库中选取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策,其中重大项目需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决策事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必要性、
拟建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计划建设起止年限等。
第十二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项目的决策事项文件,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进入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决策结果及时送达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级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策同意实施的项目计划,建立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法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部门年度计划,并报本级投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部门年度计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与当年预算调整同步进行,由投资主管部门梳理汇总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计划情况,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项目变更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五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投资概算未经核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商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督导推进,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做好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和安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