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
印发《陕西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粮物发〔2022〕101号
省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
经与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会商,我局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8月25日
陕西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规范省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确保精准、高效利用省级救灾物资,切实提高省级救灾物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救灾物资是指使用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由省应急厅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为受影响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省级救灾物资主要包括帐篷、棉大衣、棉被、睡袋、折叠床、折叠桌椅、简易厕所(厕所帐篷)、炉子、场地照明设备及苫布、毛巾被、毛毯、家庭应急包等品类。
第三条 省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和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省应急厅负责提出全省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全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相关经费,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第五条 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储备的省级救灾物资,严格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对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储得进、管得好、拿得出、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确定的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购置省级救灾物资,并及时将购置情况通报省应急厅。
一般情况下,省应急厅应在每年3月底前确定省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省粮食和储备局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购置和入库工作。
第七条 物资承储单位应对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和物资出入库手续和台账。省级救灾物资出库应当实行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
第八条 省级救灾物资和采购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及建设用地等国有资产,未经物资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
第九条 物资承储单位应对省级救灾物资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定期倒垛、通风、晾晒,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存物资应当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做到标签规范、账物相符、账目清楚。
第十条 物资承储单位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执行。储备库应当具备避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储备库管理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每个储备库均应当设立安全检查台账。杜绝违章作业,切实保障人员、物资、设施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 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物资出库、防汛等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1次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物资调运和消防安全等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值班制度,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事件时,实行领导带班、双人双岗值班。
第十四条 物资承储单位应组织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定期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省级救灾物资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对非人为因素严重破损或严重老化的救灾物资,物资承储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检测,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后,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处置意见,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商省应急厅办理相关手续。省级救灾物资管理费用按照《陕西省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救灾物资数量发生变动后,省粮食和储备局应及时通报省应急厅。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轮换、处置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等。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七条 省应急厅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确定调拨方案,以公函形式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下达动用指令。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形式按程序下达指令通知,随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运手续。物资调拨完成后,省粮食和储备局及时将物资调拨有关情况反馈省应急厅。
第十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调运通知要求,应当立即安排物资承储单位组织调运力量,办理物资出库手续,与物资接收地沟通联系确认具体送达地点,在3小时内发运物资,所需运输等有关费用由接收方支付。物资运输应当按照《民法典》中运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的省级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接收部门对收到的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接收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30日内结算运输等费用,费用由接受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如发生数量和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和省应急厅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九条 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后,由使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当做到账目清楚、程序合规、手续完备,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救灾物资发放情况,不得出售、出租、转借、损坏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第二十条 省级救灾物资使用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帐篷、照明设备等救灾物资,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回收的物资可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管理、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应当主动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库前验收,无相关验收登记或入库手续不全的;
(二)储备物资品种、数量与物资保管账、会计账、统计账目不符的;
(三)库区(仓库)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其它方面需要要纠正和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贪污、挪用救灾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省级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