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规〔2022〕001—县政办001
留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紫柏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留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限制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539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陕政办函〔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从源头上消除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部门参与,县镇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并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自建房的日常管理,严禁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全面规范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行为,切实消除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隐患。
三、工作内容
(一)做好农村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并指导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前填写承诺书,承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违章建筑或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农村自建房、其它不宜用于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四种情况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办)
(二)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核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和处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收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函后,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留农发〔2021〕18号)中“三到场”要求。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在收到函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加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参与,镇村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指导下,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办)
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处置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场所。逾期风险未消除且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责任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各镇(街道办)
(四)做好建筑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五)规范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自建房的建筑活动,并对农村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对各镇(街道办)初步判定的不安全自建房进行鉴定。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管、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各镇(街道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吸取“4.29”长沙市居民自建房倒塌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办)、相关部门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办)、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设计、施工、竣工、经营审批、使用安全等全过程监管,确保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住用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办)、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中来,达到共同参与、共同防范、共创平安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