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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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规〔2021〕005—县政办 004

 

 

平政办发〔2021〕130 号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和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油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保护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分为原粮、应急成品粮和食用油储备。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权属为县人民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管理 ,委托具备资质,符合储存条件的粮油购销、经营企业负责承储。县级储备粮油必须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提出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价格和出入库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拟定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章,负责审批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资金拨付及资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保管、出库、调运、轮换业务;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非正常损耗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提出计划,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会同县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收购、销售。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在实际储存成品粮数量不低于 50%的限额内,可报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储存部分同品种原粮形态的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但承储企业必须与委托加工企业签订《县级成品储备粮委托加工合同》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在应急时,委托加工企业应在 5 日时限内完成加工任务,供货到位。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原粮实行静态管理,储备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规定储存年限或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的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轮换意见,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实行动态管理体系,保证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障县内人民口粮安全、粮食市场供需平稳,有效发挥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在县域经济生活中的调控作用,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在成品粮的轮换周期内,适时进行周转轮换。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转换原则上应当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网上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报请县政府同意后,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完毕后,承储企业应当将执行情况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备案。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 1000 吨以上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存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失信记录,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储条件的企业,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批准后即取得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资格。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库存实物台帐管理制度,各类报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在仓内设置专门标识明确存放区域,强化台账、垛卡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储备粮应加挂“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垛卡,不得在同一专区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串换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粮油仓储法规制度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活动,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对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 7 —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报请县政府审批做出处理意见,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五章 财务信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调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提供,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县级应急成品粮油贷款由企业自行贷款,执行国家法定的利率,财政贴息的方式运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负责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县级储备原粮储存费用补贴每吨 120 元/年;(二)县级储备原粮轮换费用补贴每吨 40 元/年;(三)储备粮油的储备费、轮换费、市场价差、利息补贴等费用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开设的补贴专户,财政兜底,据实补贴,按季足额拨付到承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四)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储存费用、利息补贴按成品粮折原粮按 140%推算成原粮,补贴标准每吨 190 元/年,轮换费用按每吨 285 元/年,应急成品油储存费用 400 元/年,轮换费用240 元/年政府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出库因政策因素形成的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应当单独列帐,专户管理,由县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形成盈余的,用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油库存成本。其价差亏损额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调拨结算,本着“钱随粮走、钱货两清”的原则安排和督促调拨双方及时结算。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按储存半年以内的粮食 1‰、储存半年至一年以内的粮食按1.5‰、储存一年以上的粮食按 2‰的标准执行,由县财政每年年度末进行审定核销,超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和财务报表报送县发改、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有关计划、财务等文件、报表、资料均属国家秘密,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出库计划,承储企业凭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通知出库,并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计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检查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处理纠正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条 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应当按照信贷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的信贷监管,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纪律责任。(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利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情况、不责成其限期整改的;(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部门责成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承储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二)对县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八)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 11 月 30 日止。2014 年 1 月 1 日制定的《平利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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