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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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规〔2021〕004—县政办 003

 

 

平政办发〔2021〕129号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和省市驻平各单位:

《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油安全,达到管住管好,推陈储新的目的,按照《平利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负总责,会同县财政、纪委监委、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等部门加强监管督办,轮换业务由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符合县级储备粮油储藏质量标准的新粮油替换指定的等量库存粮油的业务。

第四条 在储备粮油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市场粮油价格监测,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原粮先销后购、成品粮先购后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提高轮换效益。

 

第二章轮换粮油确定

第五条     储备粮油轮换按照储存年限,以粮油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对不宜存储粮油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已经达到储存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原粮储存年限:以入库粮食生产周期计算,小麦 4 年。成品粮储备储存期为 6 个月以内,成品油在保质期满。(二)品质检测: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14]43 号)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粮油质检中心检测结果为依据。

 

第三章     轮换形式

第六条     储备原粮轮换方式为先销后购。形成的暂时空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县政府批准,不得在粮食销售后,不能如期购回粮食补库,方报请延长空库时间。

应急成品粮油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后出、安全储存、适时轮换、确保品质的原则。成品粮在 6 个月储存期内、成品油在保质期内,适时进行推陈储新动态轮换,同时依据粮油理化检测品质指标,对不宜存的粮油及品质指标接近不宜存或达到储存期限的,必须及时进行轮换。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通过参与企业经营周转,实行动态轮换。成品粮油储备轮换时,承储企业须在出库前分批次向县发展和改

革局报备,并建立好轮换台账,以便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储备出入库、库存动态。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必须常年保持承储计划规模总量不变,应急成品粮油入库后方可组织轮出。轮换周期原则是45 天轮换一次,一年不得低于 9 次,夏季(7-9 月)不超过 30天轮换一次。

第七条     原粮储备轮换县发展和改革局报请政府同意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并抄送县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备案。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管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和资金

第八条     轮换费用(含差价)及补贴实行一次性拨补,补贴标准按当时粮油市场价格、轮换成本、实际存储数量据实拨补,轮换费用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九条     对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包干使用,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收入纳入企业当期盈亏,有盈利的应提取并建立轮换风险基金,用于弥补轮换亏损。

第十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向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轮出的县级储

备粮油回笼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

 

第五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具体职责:(一)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二)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县级储备粮油各储存库品种、数量、价位及轮换执行情况的全面信息整理,对轮换实际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报送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对储备粮油轮换的质量、储藏状况和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抽查。(三)及时指导承储企业进行轮换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含价差),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轮换费用,并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负责及时提供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贷款,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是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盈亏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一)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购销政策和县上有关轮换规定。(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价格情况,适时组织销售轮出陈粮,及时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三)承储企业按规定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包括出库、合同、凭据),按月逐级上报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油轮换不及实或影响轮入粮食质量的。(二)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油不能如期轮换或发生重大粮油损失事故的。(三)贷款资金发放不及时,导致储备粮油不能及时收购轮入的。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除外),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扣回拨付承储企业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对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期对储备粮油进行质量抽检化验的。(二)轮换前没有书面报告的。(三)未经批准超过空库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油的。(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油陈化损失的。(五)轮入粮油达不到储备粮油质量要求或以次充好的。(六)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七)挤占挪用储备粮油购进、轮换、销售资金的。(八)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油轮换数据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 11 月 30 日止。2014 年 1 月 1 日制定的《平利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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