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华州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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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南市华州区区级储备粮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华政办发〔2021〕91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渭南市华州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1 日

 

 

 

 

 

 

 

 

 

 

 

 

 

 

 

 

 

 

渭南市华州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能力,提高区级 储备粮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水平,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一)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原粮储备为 2500 吨, 品种为小 麦;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为面粉 245 吨、大米 49 吨、食用油196 吨。

(二)区级储备粮油权属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区级粮油储备 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审查确定承储企业,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计划执行情况及储备粮油的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农发行华州支行负责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向承 储企业办理原粮及应急成品粮油贷款,并监督承储企业入库,随 时掌握承储企业库存情况。区级储备食用油由承储企业和就近油 脂加工企业签订《区级应急储备食用油代储代轮换协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由承储企业从区级储备油利费补贴中列支。

(五)区财政局负责依据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华 州支行审核后的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量,将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季度拨付监管单位,由监管单位按需求支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和农发行华州支行按月结算利息。储备和轮换期间所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负担。

(六)承储企业负责依据承储计划及时办理贷款,做好粮油入库、储存保管业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

(七)承储企业必须确保区级储备粮油规模并对区级储备粮 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二、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

(一)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油储存标准和品质控制指标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库存粮油符合质量及品质标准。

(二)承储企业对入库的粮油应按照“二符三专四落实 ”(帐 帐相符、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录;数量落实, 质量落实, 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的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帐管理制度和报表定期报告制度。区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应做到仓内有储存卡,仓外有标示牌。

(三)承储企业应当坚持“ 以防为主,综合防治 ”的方针和 “安全、经济、有效、卫生 ”的原则,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 规范》,积极开展“ 四无粮仓 ”(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活动,积极运用科学的储粮技术和手段,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制度,确保区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

(四)区级原粮储备每 2 年轮换一次,区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中大米每半年轮换一次,面粉每季度轮换一次,食用油每半年轮换一次。在确保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可依托大型加工企业和 销售门店代储,实行动态轮换,以减少损失和价差亏损。承储企 业对按规定需要轮换的储备原粮(小麦), 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华州支行提出轮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 可实施。承储企业依据市场行情组织轮换,购销款及时、足额归还账户。

(五)区级储备粮油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等文件资 料均属国家秘密,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

三、区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油:

1.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油供不应求或价格变化导致市场波动时;

2.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

3.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时;

4.其他情况需要动用时。

(二)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时,由区政府区长依据《华州 区粮食应急预案》下达动用命令,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四)动用结束后由区财政根据动用量,依据市场价格及时足额支付代储的油脂企业食用油价款;动用的原粮(小麦)、面 粉、大米,由区财政根据动用量,依据市场价格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及时补充储备库存。

四、区级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

(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华州支行共 同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2.对承储企业执行入库、轮换及动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

3.调阅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区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三)区财政局依据审计结果按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执行。

五、责任追究

(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执行区级储备粮油入库、销售及轮换计划的;

2.不及时执行区政府动用调拨区级储备粮油命令的;其他违反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3.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 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2.对区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3.发现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且不及时报告的;

4.拒绝、阻挠、干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华州支行、审计机关的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5.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油数量,或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因储存管理不善或延误轮换,造成区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的;

6.擅自串换品种,擅自变更储存地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入库、轮换、动用计划的;

7.以区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8.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

9.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10.对农发行华州支行贷款不能实行专款专用,对利息和费用补贴不能实行专户核算,与其它资金混淆的。

(三)对超过区政府确定规模之外形成的贷款,区财政不承担任何风险和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 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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