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检察院、岚皋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刑事案件移送、受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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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岚皋县公安局

关于印发《刑事案件移送、受理工作规定》的通

 

各相关内设机构:

    现将《刑事案件移送、受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岚皋县公安局

                         2021617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岚皋县公安局

刑事案件移送、受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质量,规范刑事案件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受理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第一检察部配合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刑事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第二条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法律手续完备,物证及涉案赃款赃物依法随案移送,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妥善保管,并将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随案移送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案,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且须在法定期限内移送。

第三条  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对于不符合以上四项规定的案件,检察院将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第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情报告》;

(三)立案决定书,逮捕证以及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第一次提请延长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提请;

(五)第二次提请延长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请。

第五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起诉意见书》一式五份,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情况;

(二)《涉案财物清单》一式三份;

(三)犯罪嫌疑人因本案被拘留、逮捕在押的,随案移送《换押证》;犯罪嫌疑人不在押的,具有社会调查报告,应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附卷;

(四)犯罪嫌疑人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需具有相关罢免手续

(五)对法律规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六)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是否依法开展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并随案附有相关材料;

(七)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具有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书;

(八)其他需要移送的案卷材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侦查机关退回重报的,随案移送《补充侦查报告书》,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具有书面说明;

(二)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单独装订;

(三)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另行制作《起诉意见书》随案移送。

第七条  对于明显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未能补充有效证据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以及明显证据不足、达不到定罪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对于受理后的审查起诉案件,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不符合定罪条件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不能补充新的有效证据,且客观上已没有补充可能的案件,公安机关可直接作撤案或其他处理,同时向检察院作出说明。

上述案件,公安机关如果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将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作其他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签订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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