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始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政办函〔2025〕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建始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建始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三条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财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农业(经济服务)部门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社工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业务指导、监督。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由纪委、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财政所、自然规划、民政、农业、公路、畜牧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的管理监督,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九条 农村集体财产监管代理和产权交易工作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
2.制定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及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题会议;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3.贯彻执行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地“三资”管理制度,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干部报酬;
4.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村级“三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交接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8.配合县纪委监委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三)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四)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各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会议或者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监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纪委监委、农业农村、财政、农经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可以由村级组织的人员兼任,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审核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级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提供村级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各村在村财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成员分配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收入应当及时缴存“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特设资金账户,实行票款同步,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要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执行,严禁突击花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时间。发生业务必须一个月内报账;
(三)实行“签审”制度。各项日常开支应有事由、经手人、财务主管签字,并由理事会审核盖章、“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审批权限为:500元以下的开支由理事长负责人审批;500元至2000元以内的开支由监事会、理事会集体审批;超过2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应当召开成员大会或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签字同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代管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运转经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管理办法;
(四)严格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它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各乡镇要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村级公用经费限额标准,农村集体报刊费按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均标准限额控制,大额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报政府或相关部门先批后建,严格支出管理;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涉及补偿、补助等支付到个人的款项,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最终收款方个人账户;专项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依据合同、项目预决算及验收结果,将资金直达最终收款方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账户;
(六)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备用金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审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1000元之内,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必须经“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调整须按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成员会议或者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监事会审核、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预算收支调整。
第二十二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管理人员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成员会议或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集体企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或投资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