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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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3日

枝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政策扶持和激励措施,大力推进枝江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枝江市辖区法人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鼓励使用发明专利进行质押融资。

  第三条 枝江市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出台贴息贴费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成立枝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管理机构,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昌市分行枝江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分局、实施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质押融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以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时,与质押专利权相关的同族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一并质押;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权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前,需先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对拟质押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权属和有效期限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应根据借款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担保、购买保险等情况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期限和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提供资金。

  企业也可以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或贷款保险机构,由融资担保机构、贷款保险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保证保险或其他保险产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资金。开展担保代偿损失,按照《湖北省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有关约定进行风险分担。开展保险代偿损失,按照购买保险的具体险种所确定内容进行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7351”绿色通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专业评估服务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金融机构初审达成放贷意向后,有需要进行担保或保险的情况下,企业向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提交相关资料,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提交完成项目立项。在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初审流程7个工作日完成。

  (二)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3个工作日内进行尽职调查,完成终审流程,并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三)评估服务机构协助指导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金融机构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有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参与的,需签订担保、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相关质押知识产权的著录项目;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六)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七)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八)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签订相应合同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质权登记变更手续。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借贷双方应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凭证等资料递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至金融机构。质押登记注销后,金融机构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三章 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引进第三方自带资金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全程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总额1000万元,当贷款出现风险需要资金池补偿时,政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风险敞口承担比例分别为40%、40%、20%。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昌分行枝江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分局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进行认定,在政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方签署《纳入风险池基金管理贷款企业资格认定表》《风险匹配函》后,按分担比例计算分担金额,不得再以借款企业不满足资质或其他条件要求免除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 当借款企业连续60天无法正常还款(包括本金逾期、利息逾期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逾期)的,由贷款金融机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质押备案登记文件,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相关记录文件,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依法合规的损失认定文件,贷款尽职追偿和知识产权质押处置的有效法律文件等与认定知识产权质押损失相关的法律文件。

  经材料核实确认后,拟补偿项目清单应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分担比例向金融机构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经政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核实后,政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即可协助金融机构向借款企业启动债务追偿,包括诉讼、仲裁等方式。在政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已按约足额向金融机构支付补偿金后,对成功追讨资金的项目,追讨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优先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各单位可分配的追偿款金额以各自实际损失为限。

  第二十二条 追偿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各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分担比例进行分担。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签订的相关合同负责知识产权质押的处置工作,对知识产权质押处置后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优先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各单位可分配的资金金额以各自实际损失为限。

第四章 贴息贴费

  第二十四条 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枝江市辖区法人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借款企业在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享受不高于合同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的30%贷款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享受不高于实付担保费的50%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享受不高于实付保险费的50%保险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第三年起不再享受贴息补贴。

  第二十六条 贴息贴费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每年用于贴息贴费的专项资金据实支付。借款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复审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七条 申报补贴的借款企业,应提交以下(但不限于)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费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

  (五)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借款进账单、担保费支付凭证复印件、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

  (六)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七)本年度审计报告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不予发放补贴资金。借款企业就同一贷款利息或担保费、保险费已获得各级政府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贴息贴费补贴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不得申领贴息贴费补贴项目。

  (一)未依法依规核准登记注册的,或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借款企业环保、安全未达到相关部门要求标准的。

  第三十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追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补助申请,并将视情况公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形追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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