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人社规〔2022〕3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在汉企业人事(劳资)部门,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壮大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现将《武汉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武汉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青年技能人才培养制度。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转岗员工都有机会接受转岗转业储备性技能培训,达到“转岗即能顶岗”。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为引领,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
第三条 在汉企业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湖北省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网址:http://www.hbjnpxgl.com/,市人社部门前期已公布的企业目录在全市通用)。在汉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可通过湖北省培训管理系统向市人社部门备案申报,在全市范围通用。
第二章 企业新型学徒制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培养对象。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新招用人员通常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半以内组织培训,转岗人员根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有关文件印发时间在一年内组织培训。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组织培训。
第五条 培养模式。充分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实行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第六条 培养目标。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中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1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期限通常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任务。
第七条 培养方式。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中小微企业培训人员较少的情况,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会同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
第八条 培养内容。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力度。
第九条 主体职责。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第十条 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承担带徒任务企业导师享受导师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制度。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健全政策制度
第十一条 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导师带徒管理制度,为学徒配备具有带徒资格企业导师(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在带徒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师带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3左右,特殊情况结合生产实际和专家意见由所在区研判。院校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毕业并具有3年以上培训教学经历),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第十二条 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健全适应学徒培养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鼓励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备案审核制度。在汉企业和培训机构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须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审核通过后纳入企业和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管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公布企业、培训机构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培训补贴政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完成学徒培训计划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按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完成学徒培训计划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完成培训计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计划的学徒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资金。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高级工以上学徒培训提前6个月以上结业,当年补贴标准减半。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它补贴性培训政策,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后也不再享受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第四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基本条件:
(一)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班培训:企业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二)小微企业联合办班培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有招工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
(三)培训机构开展学徒培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开展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相应培训资质;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具有培训职业(工种)相应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计划;建立了适合学徒培训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制度,具有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能够组织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企业培训中心应当具有独立建制,具备专用培训场所和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
(一)企业备案。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通过湖北省培训管理系统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企业申报表》(附件1),企业备案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会公示并及时公布企业目录。
(二)培训机构备案。开展学徒培训的培训机构通过湖北省培训管理系统向市人社部门提交《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2),经审核通过后,市人社部门组织社会公示并及时公布培训机构目录。
第十七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办班
(一)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班。大中型企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合作,联合制定学徒培训实施方案,通过湖北省培训管理系统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报材料(线上提交材料,线上审核通过后邮寄纸质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向企业发出开班通知,审核未通过退回企业申报材料,并提出改进意见。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邀请有关培训专家召开评审会审核学徒培训实施方案,对同一方案或相近内容的方案,也可召开专班工作会议,参照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审核。
(二)小微企业联合办班。有培训需求(培训人数少于10人)的小微企业可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联合办班培训申请,也可由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协调办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小微企业联合办班培训申请,通过跨区横向协调,把培训工种相同的小微企业委托企业认可且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主动联系相关企业,根据企业培训需求联合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由培训机构向所在区提交联合办班培训实施方案。联合办班的小微企业分别与培训机构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参加培训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协议购买培训机构服务。
(三)办班申报材料。企业办班培训应提交学徒培训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等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预支培训补贴资金。企业办班培训方案审核通过,可提出预支补贴资金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预支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预支资金比例可降低到合理范围)。
第十九条 学徒培训过程监管
(一)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加强培训过程的视频系统监控,确保培训实施效果;建立培训工作台帐,实名制管理学徒培训信息,详细记录学徒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工种、培训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学徒培训结束前应当组织鉴定(认定)考核验收,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考核方案,接受结业考核验收工作监督。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培训过程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或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并暂停培训工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过程监管工作台帐,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培训学员(核对身份)、培训实施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培训考核验收。采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企业培养成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徒培训进行考核验收。其中,技能等级认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指导企业实施,企业培养成果评价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岗位技能提升表现情况实施评价,两项评价均为合格及以上成绩为考核验收合格。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企业日常生产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学徒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结算。企业完成学徒培训全部计划任务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并组织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流程结算企业培训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结算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加强学徒培训过程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立人事(劳资)部门牵头,生产、安全、财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成立专门工作团队负责学徒培训计划制定、导师选拔、内容落实、效果评估、工作台账资料收集建档等,加强与培训机构联系合作,确保学徒培训质量效益。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强学徒培训组织力量,引入技术手段、培训专家力量加强补贴申报资料审核,深入企业一线和院校培训现场抽查培训实施情况,每个班培训期间不少于2次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 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将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纳入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估和内部检查重点范围,结合实际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联合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取消其培训补贴享受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有失职、失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宣传。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宣传力度,有效利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手段宣传培训政策,采取上门服务、分片发动、业务培训、集中解读政策等形式,灵活推动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武人社发〔2019〕15号)、《关于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函〔2019〕125号)即行废止。
附件1
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及办公电话
培训负责人及电话
企业开户银行
账户及账号
开户银行
行号
经济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企业 £其他企业
企业经营
范围
主营业务
生产经营
主要工种
职工总数
技能岗位
职工人数
企业简介
合作院校
概况
(校企合作简要情况,暂无合作院校可不填)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需求情况
(计划组织培训的工种、人数及简要理由)
企业
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会
意见
区人社部门
审核意见
表格填写说明:1.填写本表时文字表述要简练、统计数据要准确,客观反映实际情况。2.统计数据的截止日期为上年度12月31日。3.申报材料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字号为4号,行距为固定值25磅。4.请用A4纸双面打印,每份申报表单独装订,不另做封皮和装裱,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备注:附件2、附件3均按此要求填写。)
备案申报附件:
1.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内容: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情况;职工待遇与技能水平挂钩激励机制情况;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企业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好的经验做法。培训经费使用附财务凭证、企业有关制度附原文件)
2.企业新型学徒制导师带徒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导师资格条件、选拔方式、主要职责、带徒津贴、激励使用、退出机制等)
附件2
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培训机构申报表
培训机构(含企业培训中心)名称
办学地址
办学许可
(企业培训中心提供企业内设文件)
办学许可
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及办公电话
培训负责人及电话
培训机构
经济类型
£事业单位 £行业、企业办学(国有企业)
£民办非营利 £民办营利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理论教学
面积
实训教学
面积
在校生
总人数
上年度毕业生总人数
教职工总人数(按社保缴纳人员计算)
高级工以上实训教师
总人数
培训范围
(工种)
可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工种明细及工位数量。
上年度组织
社会培训
总人数
机构简介
培训机构
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属培训
机构须填报
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区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会
意见
备案申报附件:
1.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可行性报告(本单位在教学培训设施、设备、工位、师资、保障等方面的主要优势及开展学徒培训的可行性)
2.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分制管理办法(单位文件)
3.企业新型学徒制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单位文件)
4.企业新型学徒制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针对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应包括:课程考核、学分补修、考试管理、教学质量评价等内容,提供单位文件)
5.企业新型学徒制导师和学员管理办法(单位文件)
附件3
(企业名称)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方案
(模板)
一、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位置、性质、规模、产品、主要工种、培训需求等)
二、培训机构情况简介
(培训优势、主要工种、师资力量、培训工位等情况)
三、学徒培训组织实施管理机制
(详细表述企业和培训机构如何组织和实施学徒培训)
四、学徒培训考核验收办法
(学徒培训结业考核验收办法)
五、保障措施
包括:支持政策、经费投入、导师配备等,附有关文件。
六、培养计划(一班一方案)
(一)培养目标(概述培训要达到的目标和技能等级)
(二)培养方案(区分工种、区分等级制定计划)
培训工种:XXXXXXX
(工种、目标、人数、班次、课时、起止时间)
1.理论教学内容
1.1企业教学内容(区分集中授课、自学选修等)
1.2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区分集中授课、自学选修等)
......
2.技能实训内容
2.1企业实训内容(区分集中培训、岗位实训、导师带徒等)
2.2培训机构实训内容(区分集中培训、导师带徒等)
......
3.培训计划表
XX年第X期XX工(中级工班)培训计划
时间区间
培训性质
培训内容
课时数
培训场地
培训方式
负责人
X月
第X周
理论培训
集中授课
X月
第X周
实操培训
师带徒
填表说明:班次和工种(岗位):企业自定;时间区间:按月、周计划;培训性质: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培训内容:具体授课或实操内容;课时数:培训课时安排(通常情况下培训总课时安排:中级工不少于600课时,高级工以上不少于1200课时,理论课时占总课时数40%左右,线上培训课时企业自定,一般不超过理论课时的50%,特殊情况安排由专家论证);培训场地:企业具体场地、培训机构具体场地、生产岗位、外出参观、观摩交流;培训方式:集中培训、师带徒岗位训练、生产车间讲做训练、仿真教学、分组研讨、技能大师课堂。
4.培训导师安排
4.1企业导师安排
4.2院校导师安排
......
5.培训教材
......
七、培养经费预算
(根据学徒培养的工种、类别、年限、学时、实训、教材、教学等内容,据实预算培养经费)
附件:企业新型学徒制XXXX年第X期培训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种
(岗位)
现技能等级
学历
毕业院校
学徒性质
培养目标
电话号码
导师
姓名
备注
填表说明:工种(岗位):按计划填写;学徒性质:新招工/转岗;培养目标:技能等级;备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派遣工、正式工。
附件:
1.民办培训机构导师配备情况表(工种、姓名、资格、专兼职比例)
2.企业导师配备情况表(工种、姓名、资格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