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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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悟政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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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铁经济试验区、悟峰山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 590号)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 380 号),依法规范我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实施范围为大悟县城区规划区。城区规划区范围以《大悟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2-2030)(2018 年修订)》为准。

二、主体职责

设立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 (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详见附件 1),作为县人民政府在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下设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县征收办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的具体日常工作。

芸张区规划区犯围肉头她建孩酒势莆要征收历星的;由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简称“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委托后在委托权限内承担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时,则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征收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人力、物力和社会力量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三、实施程序

(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对符合《条例》《办法》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 (包括项目建设指挥部 )或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征收办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房屋征收申请应当根据建设需要拟定征收范围,并提交符合《条例》《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审查及前期相关工作。县征收办经审查,房屋征收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属地乡镇(区)完成下列作。

1.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2.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拟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三)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及作出征收决定。

县征收办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征收补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 户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应当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县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用地性质、房地产转让和抵押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户口迁入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年。

(四)订立补偿协议及作出补偿决定

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县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补偿决定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义务,后续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成立工作专班,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四、房屋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由县征收办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纳入补偿范围;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违法建筑。

五、房屋评估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按《办法》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孝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资金筹措

征收资金的筹措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当年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储专项债券收入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二)县政府委托县级国有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由县级国有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落实资金,征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三)城关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由城关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各自负责落实征收与补偿所需资金。

城关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分别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实征收与补偿资金台账,同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七、补偿标准

大悟县城区规划区实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 2)。

八、其他事项

1.本通知印发后,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纳入房屋征收程序,按照《条例》、《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县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示范文本。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通知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1.大悟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 ;大悟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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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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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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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开展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其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县人民政府县长任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主任。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副主任。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以及县征收办、县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审计局、信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县级国有公司、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成员。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县征收办主任。

县房屋征收补偿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工作,具体如下:

县征收办:承担县城区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日常工作;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审查受理房屋。

征收申请,组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方案,组织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等。

县发改局:负责出具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意见;负责征收补偿安置收费标准的核定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征收项目新建工程的施工审批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及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

县城管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情况进行制止和清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征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县财政局: 负责征收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县级国有公司:负责征收融资。

县审计局:负责征收项目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监督。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对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规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过程中的社会治安、户籍管理县司法局:负责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

县信访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信访维稳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征收范围内工商企业变更、注销工作。

县税务局: 负责项目及被征收人相关税收征收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民政局:负责对征收项目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认定和社会救助。

县教育局: 负责征收范围内搬迁户子女就近入学城关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受委托后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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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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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悟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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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悟县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加货币补偿”等方式执行

(一)货币补偿方式:按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1 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房屋价值,仅实行货币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和非私有住房一律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按建筑面积 1:1 标准(下同)进行征收还建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主要从现有的保障性住房中选取,征收人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安置住房。

(三)产调换加货币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是私有且建筑面积超过300 平方米住房的,300 平方米及以内的面积按 1:1标准征收进行产权调换,超过 30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附属用房、地面附着物、房屋装修补偿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其它相关补偿费用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办证费,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等民用设施初装补偿费,空调、太阳能的迁移费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1)佳宅房屋临时安装补偿赛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家的,一次性支付 18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x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x 03%低于6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x 6 元/平方米计算。

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家、自找房源临时过渡的,在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x 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 × 0.3%。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评估平均单价×0.3%低于6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计算。 ;

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不属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交房的,超期部分按以上标准的 2 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 ; ; ; ; ; ; ; ; ; ; ; ; ; ; ; ; ; ;

④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的,按 50 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2)生产、办公、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家的,一次性支付 18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以下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0.6%。

2.搬迁补偿费标准(1)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 2000 元/户支付搬迁补偿费(2)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按照 30 元/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低于 2000 元/户的,按照 2000 元/户支付。(3)征收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其它补偿标准。

(1)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宽带网及电力、自来水部门安装独立使用的电表、水表等民用设施初装费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初装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已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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