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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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洪政办发〔2021〕12号

洪湖市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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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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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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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衔接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2.4其他

3.应急响应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4事态研判

3.5应急监测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应急处置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10响应终止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4.2事件调查

4.3损害评估

4.4善后处置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应急物资保障

5.4经费保障

5.5其他保障

6.附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解释权属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6.4预案实施日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护洪湖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立健全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洪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2.2标准、技术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6)《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第1号);

(1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1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5)《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

(1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1.2.3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5)《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政发〔2006〕24号);

(6)《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

(7)《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环办〔2013〕309号);

(8)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30号);

(9)《湖北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2010—2020年)》(2013年1月4日)。

1.2.4其它参考资料

(1)《洪湖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档案》,2018年5月;

(2)《2019—2020年陵园水厂水源地监测数据》;

(3)《2017年洪湖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2017年8月;

(4)其它资料。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饮用水进入城镇供水厂后造成的供水事件及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具体包括: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4)其他事件情景:主要为上述事件情景中一种或多种同时出现的情形,以及汛期、枯水期、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可能造成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情景。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洪湖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上一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与《洪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洪湖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专业应急预案及事件发生地所属县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平行联动。

如发生在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后,首先启动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5.3落实责任,先期处置

洪湖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1.5.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坚持依靠科技,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环境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图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应急总指挥由洪湖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应急副总指挥由洪湖市政府办联系应急工作副主任、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局长、洪湖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同时担任,协调办公室负责人由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局长担任,专项工作组由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洪湖市应急管理局、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洪湖市水利和湖泊局、洪湖市公安局、洪湖市消防救援大队、洪湖市卫生和健康局、洪湖市交通运输局、洪湖市农业和农村局、洪湖市气象局、洪湖市财政局、洪湖市电信公司、洪湖市供电公司及相关乡镇等单位组成。

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洪湖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和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作为办公室组成成员和联络员。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在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并启动应急预案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力量,按照预案实施应急状态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洪湖市人民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协调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7)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8)负责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9)其他有关洪湖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10)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构成见下图。

图2—2现场应急工作组结构图

应急处置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洪湖市应急管理局、洪湖市消防救援大队、洪湖市公安局、洪湖市交通运输局、洪湖市水利和湖泊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洪湖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为应急监测机构,由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洪湖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组成,组长由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主要领导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应急供水保障组:为供水保障机构,由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洪湖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组成。组长由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为后勤保障机构,由洪湖市应急管理局、洪湖市财政局、洪湖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组成,组长由洪湖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应急专家组:为参谋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洪湖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人担任。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综合组:为综合协调机构,由洪湖市应急管理局、中共洪湖市委宣传部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2.4其他

为有效整合饮用水水源地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统一指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3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见下图:

图3—1应急响应工作线路图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信息收集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洪湖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洪湖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通过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常规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渠道收集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密切关注水源地周围水域水质变化,上游水域或陆域生产、运输工程中发生重大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人为破坏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等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早期信息,及发生在洪湖市外、有可能跨流域对水源地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信息来源包括以下途径:

(1)洪湖市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辐射源、重点污染源实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收集其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及产生、种类、数量、地区分布等预测预警信息,实施风险评估。

(2)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固定源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洪湖市交通运输局可通过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

(4)洪湖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通过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河道治理、湖泊水库水生生物监测等获得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

(5)通过与洪湖市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与监利市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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