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监利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监政办发〔2021〕6号
监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大垸、荒湖管理区,监利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修改的《监利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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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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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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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村级组织有效运转,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的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财政(经管)、审计、民政等部门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财会人员培训工作;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 ;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依托乡(镇)财政所设立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财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
第六条 ; ;实行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七条 ; ;财务支出预警制度。要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 ; ;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开户银行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确有必要开设银行账户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财政(经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 ;收入管理。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补助、补偿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要及时、足额缴存“村级财务代理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第十条 ; ;支出管理。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计划生育支出、抗旱排涝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加强集体经济管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确保预算实施的有效性、针对性,杜绝新增债务。
坚决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干部报酬补贴。
1.村干部报酬和有关待遇。包括村干部基本报酬、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费补贴、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3项。村“两委”干部报酬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治理的实施意见》(鄂财农村发〔2020〕1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补贴,由各乡镇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等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村干部工资报酬由银行直达个人账户。
2.误餐补贴。村干部因村务工作误餐的,实行定额补贴,包干管理,超支不补。误餐费年度补贴标准:3000人以下的村包干补贴8000元;3001至5000人的村包干补贴10000元;5001人以上的村包干补贴12000元。
3.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发放村干部报酬补贴。
(二)办公费及村级事务必要支出费用。
1.村级办公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宣传费、复印费、办公设施维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村级组织应本着必需、节俭原则购置村级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严禁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等。
2.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是指以村为主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方面的资金及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
3.村级组织办公费和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按照鄂财农发村〔2020〕12号文件执行。
(三)会务费。
1.会务费指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产生的费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会议应从严控制,按预算执行。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会议误工补助标准由各村结合实际和村集体经济状况确定。
2.村级集体原则上不得组织各类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各级各单位在各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等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
(四)通讯网络费。
村“两委”干部因公务产生的移动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全年按村党支部书记1200元,其他干部人平1000元核定,随工资报酬发放。村办公固定电话费按实支付。严禁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五)交通差旅费。
1.村“两委”干部在本乡镇区域因公务所产生的交通费实行定额补贴。全年总额按规定的村干部职数人平1000元核定。村干部因公外出(本乡镇外)所发生交通、伙食、住宿等开支,由各地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另外报销餐饮费。村干部因公出差要在事后一个月内结算,严禁数次合并、不分事由、用途的报销单据入账。
2.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自购车辆发生的各类费用不得在村报账列支。
(六)学习、培训和考察费。
1.严禁村级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期、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
2.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凭文件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支付培训费和与培训相关的其他费用。村干部参加培训按照“谁组织培训,谁出钱”的原则进行。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报刊订阅费。
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党报党刊征订按全村人平1元的标准核定。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八)商务接待费。
1.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村级公务不得列支招待费用。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就餐确有困难需村级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餐费。
2.商务接待费是指村级组织确因公益设施建设维修、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经济等必需开支的接待费用。商务接待费实行限额度、限比例的“双限”制,限额度即按上年村集体收入(村级可支配净收入)确定当年支出额度,限比例是指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向上级行政事业单位争取的资金除外)到位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追加额度,是否招商引资到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限定额度和追加比例由各乡镇提出指导性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3.商务接待费支出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一事一结。报账时相关票据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和招商对象、人数、事由,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禁签单赊账、超限额入账;严禁跨年度结报、多笔合算结算。
4.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用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商务接待费。
(九)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1.村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内容包括:(1)困难户、五保户生活补助支出;(2)烈军属的优抚、慰问支出;(3)伤亡农民医药费、生活费补助及抚恤金支出;(4)村民高校录取奖学金;(5)文化娱乐活动方面的开支;(6)村级保险费;(7)村庄环境治理、垃圾清运、改水改厕。
2.村级福利性支出必须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福利性支出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严禁以村民自治为理由随意决定村民福利。由村集体出资,全体村民或符合条件的村民同等享受的福利,享受对象的确定、福利标准等由各村根据集体经济情况确定。
(十)村集体用工支出。
村集体用工指行政村为完成阶段性工作而雇佣的临时用工。村集体用工应从紧从严掌握,由村“两委”共同研究,坚持公开透明,当月公布用工情况,当月结算用工费用。用工费用标准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在年末或次年初确定。
(十一)其他支出。
除化解2009年完成审定的村级债务外,严禁村集体利息支出。
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大额生产性、公益事业建设、购置固定资产等支出,实行村级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按先批后建的审批程序,严格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人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复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呈送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中介机构不得办理财务收支业务。明确审批权限,村集体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年度预算内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审批人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的,由村“两委”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认定,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 ;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乡(镇)人民政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户核实),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实施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由“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 ;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限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 ;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支出票据,严格按照鄂财农村发〔201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收入票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本收款收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各类管理和服务对象收款时开具的唯一收款凭证,是收款单位和被收款单位或个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不得使用其他单位及自制、自购的其他收款收据。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社区可使用该收款收据。
2.收款收据使用范围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3.本收款收据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各类收费;不得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等组织的各种服务收费;不得用于灌溉水费的收取等。
(二)支出票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票据的取得,必须是经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原始凭证的零星小额支出,且支付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以下简称小额支付单)。
2.除上述两类支出票据外的其他凭证一律不得作为支出报销凭证,更不得白条入账。
小额支付单使用时,每张限额在1000元以内,并应备齐附件资料经审批后入账。
(三)规范票据领用管理。
1.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收款收据、小额支付单由市主管部门按年度使用量分配给所辖乡镇财政所;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使用量在乡镇财政所领取。市主管部门、乡镇财政所要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受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村报账人员凭涉农票据结报手册登记领取票据,详细记录收款收据、小额支付单领用、结存、缴销情况。
2.建立限量领用、核销制度。乡镇财政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需求使用量分别核定收款收据、小额支付单领用基数,实行限量领用、核旧领新制度。
3.建立销毁备案制度。收款收据存根以及作废的收款收据、小额支付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市主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