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农文〔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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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冈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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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根据中央、省级关于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能,我局制订了《黄冈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冈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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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黄冈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暂行办法
2.黄冈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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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黄冈市农业农村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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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 ; ; ; ; ; ; ; ;2021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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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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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全面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示范引领带动和主体作用,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具有较新的发展理念、较优的产品质量、较高的科技水平、较好的经营效益、较强的产业优势、较好的生态环境、较先进的运营管理、较明显的辐射带动,能够对全市家庭农场发挥良好示范引领作用,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推荐为更高级别的示范家庭农场,并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年内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无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未被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列入生产经营异常状态。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满足“六有”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一)有合法登记注册。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证照齐全,经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认定符合家庭农场设立登记条件,并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
(二)有适度经营规模。粮油生产规模50-500亩,露天园艺作物生产规模30-200亩,设施农业面积20-100亩,生猪养殖年出栏300-3000头,羊年出栏200-800头,肉牛年出栏20-300头,奶牛年存栏20-200头,肉禽年出栏1-5万羽,蛋禽存栏0.5-1.5万羽,水产生产30-200亩,林业生产50—800亩;从事多种产业的,主要产业规模按上述标准50-70%,未提及的其他特色农业产业年产值(销售收入)不低于20万元。如县级出台了适度经营规模标准的,以县级为准。
(三)有规范财务管理。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包括建立财务台账、全年全生产周期、全生产链条的经营支出、收入明细账目;年终财务报表清晰,准确反映资金投入产出和收支盈余状况;实行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
(四)有先进生产技术。通过改进田间管理技术和饲养管理方法,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配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较高水平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使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0%以上,农产品品质得到保障并明显改善,主要病虫害得到综合防治,对生态环境安全友好。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养殖类家庭农场配备了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标准化生产设备。
(五)有稳定主导产业。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布局;能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产品销售渠道稳定,有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
(六)有良好经营效益。生产经营的单位产值高于同类普通农户20%以上,家庭农场成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四项:
(一)有较新的发展理念。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其中,在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强化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与保护、深入开展联合与合作、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二)有较优的产品质量。能够开展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记录;能够科学合理施用一般农药,按国家和省市级有关规定施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能够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在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有较高的科技水平。能够较高程度运用新技术、新品种和先进适用农机具,配备较强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物质技术装备。能够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传统农业,推进农业数据化、在线化、物联网改造,实施高效生态种养模式,实现产出高效,效益倍增,单位土地产值高出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
(四)有较高的经营效益。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规模能够与当地的农业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和品种特点、经营者能力水平相匹配,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有稳定营销渠道,正常年份年经营总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
(五)有较突出的产业优势。按有关规定配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在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方面有较强的能力;所经营土地的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报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能够自主创建品牌并取得较好成效,或能长期与品牌农产品合作提供产品、原料,或获得使用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所生产的农产品品质好口碑佳,所提供的服务质优价廉,市场占有率和认可度较高。
(六)有较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在清洁生产、无害化作业、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上,运用绿色防控、精准施肥施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先进技术;从事粮食种植业的家庭农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要有满足防疫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养殖场所达到标准化要求,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污染治理达标;从事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能够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
(七)有较先进的运营管理。家庭农场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两年,有较强的统筹资源要素、防范风险和市场营销能力,能够掌握相应的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生产经营场所要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牌,场所整洁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管理规范,实现成本可控。
(八)有较明显的辐射带动。能够与其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开展合作与联合,建立股份合作、订单带动、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集中土地资源,共用生产设施设备,共享市场信息,开展抱团发展,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实现互助共进。
第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提供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表、家庭农场典型经验材料(主要体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发展经验、主要做法等内容)、生产经营状态材料(主要包括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场景等图片及证明材料,近一年的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社会化服务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材料、财务收支记录薄、执行的生产标准,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参加有关培训佐证材料等)、示范带动能力材料(主要包括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批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证明材料,农产品商标证明材料、品牌创建及品牌授权相关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资格等级的证书和证明,与其经营主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证明材料,稳定销售渠道证明材料,家庭农场信用等级材料,家庭农场或农场主受过与生产运营有关的县级以上表彰、奖牌、荣誉称号证明材料等),其中生产经营状态材料和示范带动能力材料由家庭农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名额确定和划分。市农业农村局综合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总体情况,确定当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数量,并根据各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六有”家庭农场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数量和质量、上年度家庭农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分配推荐名额。
(二)自主检查和申报。家庭农场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开展自检,自愿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农业农村(经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三)县级核实和推荐。县农业农村(经管)局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或者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根据推荐名额,形成正式文件(包括推荐报告、汇总表、申报表、家庭农场典型经验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复核和确定。市农业农村局对县级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进行实地核查,综合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拟定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监测。每年在组织新一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的同时,对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称号。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经管)局组织对辖区内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市农业农村局适时进行抽查及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农业农村(经管)局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上年度运行情况填报《黄冈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对填报情况进行核查更正,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提出改进意见,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辖区内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状况监测报告,对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家庭农场提出取消市级示范称号建议,填写《建议取消市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汇总表》与监测报告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农业农村(经管)局监测报告和建议,结合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并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