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咸丰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咸丰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咸丰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0〕6号)等规定,全面推进落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拿地即开工”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咸丰县域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规定。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城建设指挥部)
(二)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区域性统一评价。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园区规划等相关要求,细化园区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园区产业准入标准。(牵头单位: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等)
(三)制订控制性指标。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3+X”制订“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15万元/亩、1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规划用地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参照《恩施州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3+X”控制性指标作为具体地块“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依据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牵头单位: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县税务局等)
(四)签订合同和承诺书。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签订出让合同,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明确在项目建设期限、达产期及亩产税收承诺期限内的受让土地不得转让。(责任单位:自然资源规划局)
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3+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责任单位: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
3.《“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1.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向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期限。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指标未达标的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等)
2.达产复核。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复核达标的,出具《复核验收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牵头单位: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税务局等)
(六)强化监督与信用管理。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建立覆盖项目规划建设、投产运营等阶段关键环节的检查、核查监督管理机制和“标准地”企业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建成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牵头单位: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等)
三、工作程序
(一)出让决策。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出让前期谋划,提出土地出让申请,联合相关单位明确规划指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具体内容。
(二)按标出让。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告出让。
(三)企业承诺约定。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企业与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企业信用承诺书,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明确违约责任。
(四)先建后验,并联审批。企业根据承诺事项清单,作出承诺并公示,组织设计后先行开工建设。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部门依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和承诺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并联办结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五)加强事后监管。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阶段关键环节加强联合检查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咸丰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联合监管。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检查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约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企业按承诺事项履约到位。
(三)推进信用建设。咸丰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标准地”企业承诺行为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和评价,并将结果共享至咸丰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信用主体实施有关奖励和惩戒措施,达到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效果。
附件:1.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2.“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附件1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范本)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及使用要求
(一)项目建设地点: 。
(二)出让地块号: 。
(三)项目准入行业: 。
(四)项目出让面积: ㎡(合 亩)。
(五)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其它规划指标详见规划条件。
(六)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七)土地出让价款 万元,约定缴款期限 年 月 日前缴清。
(八)乙方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交付土地;双方确认完成交地且无异议后签订《交地确认书》,《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即为土地交付之日。
(九)乙方应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亩,履约保证金不抵扣土地出让价款,分三期退还: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的,退还30%;按本协议约定按时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退还30%;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达产并通过达产复验的,退还剩余部分履约保证金。
(十)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 年;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乙方不能按期开竣工,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其项目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乙方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甲方书面申报。
(十一)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宗地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为 年,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年土地产出不少于 万元/亩,年税收不少于 万元/亩。
(十二)乙方同意本项目安全生产管控标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部门标准执行。
(十三)乙方同意本项目符合以下环境标准:
1.空间准入标准:符合 县(市)环境功能区划及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2.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最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3.环境质量管控标准:按环保部门标准执行。
(十四)项目竣工和达产约定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竣工核验、达产复验申请。
二、其他约定
(一)乙方逾期未申请竣工核验、达产复验的,视同竣工核验、达产复验未通过。
(二)竣工核验时,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
(三)达产复验时,亩均税收、安全生产标准、环境标准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 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达产复验不予通过。
(四)乙方承诺但未按时通过竣工核验或达产复验,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出租、抵押等手续。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协议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条件履行义务,且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固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达产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三)竣工核验或达产复验未通过的,在整改完成前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或抵押登记,不得分割、转让;取消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各类政府性奖励和荣誉的资格;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州、县及其部门规定将违约情况纳入本级公共诚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四、建设项目竣工核验由工业园区组织,住建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单位配合;达产复验由经信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税务、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变更登记的相关依据。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 )管委会: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咸丰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严格遵守《“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宜,以《咸丰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人民法
院,县人民检察院。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