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团风县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
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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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团风县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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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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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
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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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1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人民防控工程管理,切实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有关批示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411号令及市人防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解决人防工程建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县人防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做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推进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切实将辖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县人防办要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我县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规划时,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功能、规模、防护等级等内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县人防办要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行为。
(二)统一规划,精心部署,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1. 明确防空建设责任。县人防办负责组织县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建设,建设经费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本部门依法筹措。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2. 分类规划人防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保障人防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分类推进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对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建设;对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建设;对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4%的标准建设。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防办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加快修建审批流程。坚持“四个同步”原则,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推进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建设。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向县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县人防办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后,要仔细查阅相关材料,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要以书面告知理由。经县人防办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符合有关防护规定。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要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从事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县人防办要加强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县人防办要加强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的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相关手续。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人防办移交。
(三)建管同步,明确职责,加强人防工程日常维护
6. 实行专人负责维护。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有关单位要配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7. 落实防护经费保障。县财政安排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费用预算;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县人防办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其所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从平时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
8. 完善管理变更机制。人防工程所属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要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县人防办备案。
9. 明确维护管理标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为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工程无渗漏;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运行正常;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地面附属设施完好;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10. 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坑道式、地道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5米以内;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等规定划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11. 严禁危害人防工程。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打击危害人防工程维护的行为,禁止侵占人防工程,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行为;严禁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严禁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严禁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严禁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严禁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严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12. 严格拆除审批程序。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经县人防办批准,并报上市防办备案。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要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局部拆除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要在合适的位置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需要还建。
13. 加强人防工程保护。实施旧城区改造时,由县住建局在征求县人防办意见基础上,注重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建设单位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地下构筑物或埋设各种地下管线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当采取保护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施工过程中意外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县人防办,并在其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复。
(四)平战结合,合理使用,发挥人防工程经济效益
14. 监管人防工程使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战时防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经县人防办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要将使用方案报县人防办备案。县人防办负责做好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工作。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15. 严守维护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县人防办要对确需进行改造的人防工程加强审批。
16. 强化使用管理责任。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人防工程使用者按照使用合同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费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并在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符合安全规范,标识清楚。县人防办要定期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按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要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和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对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宣传普及。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方式,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公益宣传,为人防工程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切实履行人防工程管理义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人防办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于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事项和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县人防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人防工程监督管理。
(五)加强法律保障。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县人防办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行为,对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查处;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