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州区整体提升基层治理自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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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州区整体提升基层治理自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州政办〔202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黄州区整体提升基层治理自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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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7月14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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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体提升基层治理自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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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村(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职能,激发村(居)民参与活力,推动村(居)民民主自治,实现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良好机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和谐社区、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强化村(居)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居民的民主、发展和生存需求,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村(社区)公共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健全村(社区)民主协商流程;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引导村(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区所有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民主协商流程明确,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覆盖率达100%并形成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村(居)务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

三、任务安排

(一)规范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实现村(居)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做到公开有内容、有阵地、有载体、有制度、有监管、有考评。到2020年底,全区村(居)务公开率达到100%、规范率达到95%、合格率达到90%。具体做到“六个”规范,即:规范公开阵地;规范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规范公开时限、规范公开程序、规范档案资料。

1.规范公开阵地。按标准室外建设“五务一点”公开栏。即:①党务公开栏;②政务公开栏;③财务公开栏;④事务公开栏;⑤服务公开栏;⑥点题公开栏。

2.规范公开内容。村(居)务公开的内容统一划定公开栏版面,村(居)务公开栏形式及具体内容如下:

(1)党务公开:

村(社区)党组织基本情况:任期目标及年度计划、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等;基础党务工作情况: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开展活动制度,党员党费收缴及使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党员、党员年度评议、党员奖惩情况等;日常活动情况:民情恳谈、结对帮扶等;重大事项通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本级党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党风廉政监督举报电话等。

(2)政务公开:

村级:村委会基本情况;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村庄规划、征用征收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及补贴政策措施;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有关其他涉及“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 ; ; ;社区: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等;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社区管理相关政策,重大事项及活动;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

; ; ; ;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国家强农惠农资金收支情况:各级财政下拨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具体开支、工程决算等;村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农村低保、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退耕还林还草等款物的发放情况;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等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社区: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社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固定资金投资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城市低保、救灾救济、扶贫慰问等款物的发放情况;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等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4)事务公开:

; ; ; ;村级:村委会组织网络,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分工情况;村级建设规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五议五公开”执行情况;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新增五保及低保对象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情况;各种农业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征兵工作开展情况;村民宅基地批建情况;村民的建议及意见反馈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社区:居委会组织网络,居委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分工情况;社区建设规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五议五公开”执行情况;社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情况;新增低保对象情况;困难群众大病及临时救助情况;征兵工作开展情况;居民申请住房补贴、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房屋改扩建批准情况;居民的建议及意见反馈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5)服务公开:

村级:经济服务:农产品供求信息、生产经营、市场流通,培育农村经济组织、金融贷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农村灌溉、机耕植保、农村劳动就业培训等;社会服务:扶贫济困、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烈军属优待、残疾人及托老托幼等;综治维稳服务:农村治安、外来人口管理、人民调解等;公益事业服务:村公共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乡村道路修建和维护、公共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兴办村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合作医疗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禁黄、禁赌、禁毒,抵制封建迷信,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等;便民服务:开展便民服务的内容及程序。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社区:执法执纪部门的办事依据、办公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民政、税务、市场监管、派出所、综合执法对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社区服务、捐款捐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办理结果;社区理事会情况;社区志愿者服务事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6)点题公开:村(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3.规范公开方式。村(居)务公开形式以制作公开栏、电视公开、网络公开等形式为主,也可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听证会或发放明白纸(卡)到户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助公开。公开栏旁应设立“意见箱”并公布监督电话,广泛收集村(居)民意见或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公开。

4.规范公开时限。公开的时间要及时,一般实行季公开,具体公开时限由业务主管部门界定。其中:

(1)一般性的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2)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3)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半年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居)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保证村(居)务从事前决策到办理过程再到办理结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

5.规范公开程序。村(居)务公开应遵循如下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村(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确定后的方案根据公开的内容呈报乡镇、街道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字;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建立村(居)务公开档案备查。

6.规范档案管理。村(居)级资料按8类收集装订存档。其资料分类为:(1)制度类;(2)党务类;(3)政务类;(4)财务类;(5)事务类;(6)服务类;(7)会务记录类。

(二)实现村(居)民自我管理,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1.明确主要内容

(1)组成结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为《××村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表述形式;审议主体为村(居)民会议;日期包括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日期和实施生效的日期。

(2)主要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体现正面倡导和负面约束两方面的内容,应当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适当、合理的惩戒措施。村、社区除制定综合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外,还可以就某一项具体事务制定单项性规范。村(居)民小组、住宅小区、楼栋可以依据本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实际制定“组规”“楼栋自治公约”“小区公约”等。

2.遵循制定程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会议、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法律顾问、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村(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等意见建议。

(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内容合法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等提出意见建议。

(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女性村(居)民应当占村(居)民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参会人数和通过人数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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