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各县(区)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秦皇岛海警局各工作站、执法办案队:
为保障涉秦皇岛市渤海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集中管辖机制的功能作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切实做好秦皇岛市渤海区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高法〔2022〕79号批复精神,经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秦皇岛市公安局、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秦皇岛海警局联合研究会商,在2025年7月5日印发的《秦皇岛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新的《秦皇岛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5年12月8日
秦皇岛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管辖的
实施意见(试行)
依照2022年8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管辖的请示》的批复,在总结完善2025年7月5日印发的《秦皇岛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就涉秦皇岛渤海区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管辖问题,修改完善如下。
一、涉秦皇岛渤海区域集中管辖范围
本意见所称涉秦皇岛渤海区域范围,主要包括秦皇岛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辖区,秦皇岛海警局所辖山海关区、海港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北戴河新区、昌黎县辖区的渤海海域。
二、集中管辖案件类型
上述区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案件。
三、案件管辖法院
1、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全市渤海区域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涉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刑事案件,审查上述区域内涉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刑事案件一审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异地管辖对接机制。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依法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由秦皇岛海警局或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并由市检察院审查后,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件的移送
1、秦皇岛海警局、秦皇岛市公安局、秦皇岛市检察院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作好工作对接,本意见实施后,由海警部门、公安部门等侦查立案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涉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统一由新区检察院和新区法院办理;2、如由案发地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由相应基层检察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向对应的上级机关书面提出管辖申请;
五、案件的审理模式
1、涉秦皇岛辖区渤海区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案件,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或在案发地巡回开庭审理;2、海警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指导,立足自身职能,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将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等执行工作纳入统一考虑,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结合实际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一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判决、执行、管理、使用的新路子,制度化开展实施增殖放流等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行动,为保护好秦皇岛的蓝天碧海贡献司法智慧。
六、意见的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届时2025年7月5日印发的《秦皇岛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