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秦皇岛市涉盗伐滥伐林木
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集中
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保障秦皇岛市涉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集中管辖机制的功能作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切实做好秦皇岛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研究会商,在2025年7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秦皇岛市涉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新的《秦皇岛市涉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5年12月8日
河北省秦皇岛市涉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非法
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集中管辖的
实施意见(试行)
依照2024年8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冀高法2024[41]文件《关于对秦皇岛市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由青龙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秦皇岛市域范围内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审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在联合制定《秦皇岛市涉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新的《秦皇岛市涉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集中管辖范围
本意见所涉集中管辖区域范围,包括秦皇岛市域范围所有辖区。
二、集中管辖案件类型
上述区域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审刑事案件。
三、案件管辖法院
1、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上述全市区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事案件,审查上述区域内一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事案件一审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依法应当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四、案件的移送
1、秦皇岛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和市法院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对接。集中管辖正式实施前,已在其他县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办理中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事案件,继续由原办案单位承办,承办完毕后按照原司法程序向原对应的司法机关推进案件流程;2、本意见实施后,新立案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事案件,统一由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院办理;3、如由案发地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由相应基层检察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向对应的上级机关书面提出管辖申请;
五、案件的审理模式
1、秦皇岛辖区发生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事一审案件,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或在案发地巡回开庭审理;2、秦皇岛市公安局、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机关的有力指导,立足职能,加强沟通,结合实际探索“预防+惩罚+修复”新路径,为保护好秦皇岛的绿水青山贡献司法智慧。
六、意见的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届时2025年7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秦皇岛市涉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自行废止。施行中如有争议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