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
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保障秦皇岛市涉鸟类刑事案件(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集中管辖机制的功能作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切实做好秦皇岛市鸟类资源保护工作,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研究会商,在2025年7月5日印发的《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新的《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5年12月8日
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
实施意见(试行)
依照2025年5月2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冀高法2025[23 ]文件《关于对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由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秦皇岛市域范围内的涉鸟类资源一审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新的《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集中管辖范围
本意见所涉集中管辖区域范围,包括秦皇岛市域范围全部辖区。
二、集中管辖案件类型
上述区域的涉鸟类资源一审刑事案件。
三、案件管辖法院
1、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上述全市区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鸟类资源一审刑事案件。2、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上述案件,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四、案件的移送
1、秦皇岛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和市法院职能部门作好工作对接,本意见实施前,已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理中的涉鸟类资源一审刑事案件,继续由原办案单位承办,承办完毕后按照原司法程序向原对应的司法机关推进案件流程;确需移送的,应报请共同上级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决定;2、本意见实施后,公安机关新立案的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统一由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和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办理;3、如由案发地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由相应基层检察机关和基层人民法院向对应的上级机关书面提出管辖申请;
五、案件的审理模式
1、秦皇岛辖区发生的涉鸟类资源罪刑事一审案件,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或在案发地巡回开庭审理;2、秦皇岛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机关的有力指导,立足职能,加强沟通,结合实际探索“预防+惩罚+修复”新路径,为保护秦皇岛绿水青山贡献司法智慧。
六、意见的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届时2025年7月5日印发的《秦皇岛市涉鸟类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自行废止。施行中如有争议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