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暨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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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

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暨农作物救灾

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黔西南州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暨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已提请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经局党组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4日

黔西南州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暨农作物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为提升黔西南州种业竞争力,扶优做强种业企业,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打好种业翻身仗,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贵州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黔西南州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暨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一、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是指根据黔西南州州情实际,把种业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点任务和农业科技自立自强的主攻方向,围绕全州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的需要,遵循种业创新发展规律而推进种业振兴发展的支持政策。

第二条 按照相关政策负责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制定、单位遴选、经费监管、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积极争取下年度财政预算支持,实行专项经费管理。各县(市)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关支持主体申报。

第三条 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对象为黔西南州内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蔬菜、畜禽、林果、花卉等)种质资源保护主体单位;从事种业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品种选育等项目的主体单位;从事优质种子种苗繁育推广、品种展示评价和种业会展交易的主体单位。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种质资源共享平台,努力争创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扎实推进种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我州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推动高标准农田、科研育种配套基础设施等政策项目落实,做好后续项目谋划储备,鼓励州内科研单位、高校、种业企业和个人进驻南繁基地开展育种工作;按照《黔西南州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布局建设黔西南州良种繁育基地、品种测试试验基地,推动优势基地和企业联合共建,提升制种基地建设水平;鼓励州内外企业进驻我州开展制种繁种基地建设,帮助协调制种用地、做好植物检疫及种子基地检测相关工作。

第六条 加快优质新品种选育。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育种联合攻关,挖掘高产、优质、抗病等性状种质和基因资源,加快新品种培育。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畜禽新品种(品系)、林草新品种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主持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2000元的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登记、省级认定的农作物新品种的研发主持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元、1000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积极培育经营主体。鼓励州内种子经营主体积极申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成功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金支持;构建“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种业阵型企业,列入国家级种业阵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支持,列入省级种业阵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深化科研权益改革。对购买农作物新品种所有权的州内种业企业,按合同中实际发生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同一品种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开展种业技术(新品种)开发和技术(新品种)转让,按单个合同成交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整合科技帮扶力量。采取鉴定技术合作协议、派驻科技特派员等方式对州内种业企业进行技术支撑帮扶。每年每个重点种业企业派驻在职技术人员1名以上,开展一线科技帮扶服务。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每年对种业企业开展技术培训不少于1次。

第十条 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调用。协助安排储备国家、省级救灾备荒种子,推动州级落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积极支持地方种业企业发展。

第三章 申报途径

第十一条 由申报主体编写相关申报书,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州农业农村、财政、科技、林业等部门共同组建专家组,对县(市)推荐项目进行评审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每年8月进行申报,通过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于次年实施。

二、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黔西南州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提升农业生产抗灾减灾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贵州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根据全州农业生产实际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有计划地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本州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不足等特殊情况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第三条 按照相关政策负责州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制定、承储单位遴选、监督检查、储备种子质量检验、储备种子调度等工作,积极争取财政预算支持,实行专项经费管理。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灾情监测、确认、储备种子调用申请及组织辖区救灾种子调配发放,并负责本辖区调用储备种子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四条 制定储备计划。每年组织承储单位于9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包括储备作物类别及品种、储备种子数量等。

第五条 储备作物类别及品种。根据《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负责主要农作物种子和本省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储备,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储备”。黔西南州救灾备荒种子重点储备薏苡等特色作物种子。

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通过省级以上审定或引种备案(适宜种植区域包括黔西南州);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储备品种应当通过品种登记;不在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储备品种应当通过贵州省认定或在当地常年种植的常规品种(由各县(市)出具推广证明)。

第六条 储备品种及数量。黔西南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作为贵州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补充。州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州农业自然灾害、生产实际、年度储备资金预算和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况,确定州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数量。

第七条 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储备种子每公斤补助资金原则为3元,可根据种子贮藏成本适当调整。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储备、日常管理和质量检测等费用。

第三章 种子储备

第八条 储备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二)具备承担种子储备所需的经营能力、仓储条件、检验水平,社会信誉、资产状况良好;

(三)近3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四)储备仓库位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划内,交通便利。

第十条 承储单位确定方式。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公开征集、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承储企业、储备品种和任务数量,并通过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严格合同管理。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储备期限、存放地点、作物品种、储备数量、质量标准、贮藏要求、种子储备经费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二条 承储管理。

(一)承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落实储备任务,做好种子收储、加工、保管及调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及储备档案,储备种子专库贮藏、专垛码放、专人保管、专账记录,做到储备种子来源去向清楚、管理措施到位、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二)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不得擅自变更贮藏场所、调用储备种子。

第十三条 承储时间。储存周期为12个月。储备期限按照不同作物分类分期管理,按储备合同进行约定。承储到期后,未调用的储备种子由承储单位负责处置。储备薏苡种子从当年12月1日至第2年11月30日,一般应储备当年收获的新种子。

第四章 储备调用

第十四条 调用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须报本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储备种子。

第十五条 因灾害等原因,确需调用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由各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灾时间、地点、规模、损失、救灾措施、申请调用储备种子的品种和数量等,并负责调运到灾区。

第十六条 本单位接到申请后,一般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调用储备种子的决定,给予书面答复,并通知承储单位。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接到救灾备荒种子调用通知后,及时安排储备种子的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承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或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种子调用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供种,用种主体按调拨价格和数量支付种子购买资金。调用的储备种子价格按照保本原则,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

负责调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与承储单位签订救灾种子供种合同,优惠供给受灾种植者。(如救灾备荒种子免费发放的。调用的救灾种子购买费用优先用州级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经费中未使用的部分进行结算,不足部分由用种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追加)。

第十九条 调用结束后,承储单位和调入地的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定期对承储单位开展储备检查,检查储备任务落实、制度建立、仓储条件、专账管理等情况,对储备种子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于每年承储期满后30日内将储备任务执行情况、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报本单位审核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或不予发放种子储备经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或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

(二)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

(三)延迟或拒绝储备种子调用的;

(四)申报材料、储备种子等存在弄虚作假的、有违法行为的。

三、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一条 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和种子储备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和种子储备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由主管部门支付相关经费,确定为项目管理的按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办法管理执行,确定为一次性奖励的直接发放;种子储备经费根据储备合同支付给承储单位,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包括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运输等支出。种子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第四条 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建立资金明细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五条 加强对种业支持政策和种子储备工作的指导,加强监督检查。获得种业支持政策项目的单位和种子承储单位在年度任务结束后2个月内,将相关项目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本单位。

第六条 本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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