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规〔2026〕1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高端医药精细化工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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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规〔2026〕1号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高端医药精细化工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高端医药精细化工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9日

钦州高端医药精细化工产业园封闭化管理办法

为保障钦州高端医药精细化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安全、稳定发展,加强预防和管控,减少化工园区内外部不安全因素,确保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可防可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封闭化管理,是指通过构造物理围栏和电子围栏的形式,充分利用山系、水系、绿化带、企业围墙等屏障,利用监控摄像头、报警装置、定位卡等设施设备,实现对批复的化工园区范围实行封闭化管理。

第二条 封闭化管理范围依据化工园区通过批复的范围而确定。封闭化管理对象为进出化工园区的人员、车辆、货物等。

第三条 封闭化管理依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钦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开区管委”)为钦北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统筹负责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区经开区管委会同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化工园区内企业、车辆和人员管理,对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六条 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遵守封闭化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对于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的,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化工园区各企业对进入化工园区的本单位车辆和人员(包括来访本单位的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与本单位相关车辆和人员入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安全性审核。

第八条 所有进出化工园区的人员、车辆和货物等相关信息纳入封闭化管理系统管理并实时监控。监控的人员和车辆位置、速度及视频等相关信息作为化工园区管理的有效依据,应妥善保存至少3个月,并根据有关职能部门需要实行数据共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车辆和人员出入园管理

第九条 进出化工园区的车辆和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化工园区管理制度,持相关凭证(含电子凭证)进出化工园区,按照安全提示和标识通行,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 化工园区内企业相关车辆应停放在本企业用地范围内,占用企业红线外其他公共区域停车或另作他用的,应与区经开区管委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进入化工园区的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公共停车泊位等划定停车区域,禁止停放在非划定停车区域。危险化学品车辆应按指定路线尽快驶入目标企业,或停放在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按不同路段和时段实施车辆限行、限速、限停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化工园区应接受安全教育,了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等相关知识。进入化工园区工作、检维修或施工作业的承包商应根据《钦州高端医药精细化工产业园承包商准入、退出办法》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进入化工园区。

第四章 出入园申请要求

第十四条 需要长期进入化工园区的车辆和人员,由车主、个人或所在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钦州高端医药精细化工产业园智慧平台提交申请资料,审批通过后可长期免预约进入化工园区。

第十五条 临时来访车辆通过钦州高端医药精细化工产业园智慧平台在线预约申请,审批通过并签领临时定位卡后,凭卡出入化工园区。

第十六条 申请进出化工园区的车辆和人员,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对象应当在预约时间内从规定卡口进出化工园区;

(二)进入化工园区的车辆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善、车况正常。无证无牌、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等不合法车辆一律禁止进入;

(三)进入化工园区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禁止超速、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

(四)进入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标识牌,签领具有定位功能的定位卡,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五)进入化工园区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化工园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活动,不得扰乱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和服务工作,存在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区经开区管委对违反本办法的对象要求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相关设施设备,包括道闸设备、监控设备、网络设备、定位卡等,损坏者需赔偿或修复相关设备设施;对于故意损坏相关设备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由钦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如上位法律法规、规范对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有新的规定要求,从其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驻钦北各有关单位。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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