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卫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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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卫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南宁市市容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环卫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环卫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环卫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环卫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环卫公寓)管理工作,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和《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环卫公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具体负责环卫公寓实物配租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环卫公寓设施设备日常管养和维修、监督物业公司履职尽责情况、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第四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与市环卫处签订管理协议,明确配合市环卫处督促承租人遵守环卫公寓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配租、续租、腾退事宜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承租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经证实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选房资格,已配租的房屋由市环卫处收回。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环卫公寓实行定向出租,面向具备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市环卫处,各城区、开发区环卫站在职在编人员;

(二)与市环卫处,各城区、开发区环卫站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编外在职人员;

(三)与南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部门签订环卫作业服务合同的企业中从事环卫工作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四)与南宁市市容事务服务中心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从事环卫工作的编外在职人员。

第七条 环卫公寓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环卫处定期发布环卫公寓实物配租通知,包含房源信息、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

(二)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环卫公寓配租申请表,在本单位公示后,进行评分、统计汇总,并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环卫公寓配租申请表、统计表、评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环卫处审核。

(三)市环卫处根据房源和报名情况,按照1:1.5的比例确定选房资格名单,经公示后,按实际可配租房源确定入围人员名单。

(四)入围人员按照选房资格名单先后顺序随机抽选房号。抽选房号后,可现场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月租金标准3倍的租赁保证金。未能现场签订的,应在抽选房号之日起1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申请人已获实物配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租并确保取得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重新取得保障资格的,应当在取得保障资格后60日内续签租赁合同,未续签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未重新取得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租赁合同届满后1个月内腾退环卫公寓。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环卫工人身份相关的佐证材料,由市环卫处进行审核。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规定期限腾退环卫公寓。

第九条 市环卫处应将配租人员名单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入围人员评分标准:

(一)工龄分:按2分/年计算,计算时间自从事环卫工作之日起至发布选房通知之日止。

(二)申请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得2分。

(三)夫妻双方均为环卫行业在职人员的,得5分。

(四)荣获全国、自治区、南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次分别得9分、6分、3分。

(五)荣获市级以上优秀城市美容师或最美环卫工人等称号的,每次得2分。

(六)被评为市级先进工作者的,每次得2分。

(七)被评为县、处级先进工作者的,每次得0.5分。

(八)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且签订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初级得1分、中级得4分、高级得7分。

(九)学历分:中专得1分、大专得4分、本科得6分、硕士8分。

(十)当前任职班组(正、副)长及以上职务的,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加0.5分。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加2分。

(十二)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的,加3分。

(十三)已取得南宁市本级(不含市辖县、横州市、武鸣区、东盟开发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保障人口中有三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加2分。

上述计分依据,以证书和相关正式文件及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一、二、三级下肢残疾之一、身患重大疾病或65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且共同居住的,可申请楼层照顾。照顾楼层优先安排在第一、二层,如第一、二层房源不能满足时,可安排第三层。申请人未主动提出申请或选房时主动表示放弃的,按一般需求家庭进行选房。

第十二条 环卫公寓按每户一套标准配租,具体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保障人口为1人的,可申请配租单间配套户型。

(二)保障人口为2人的,可申请配租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三)保障人口为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申请配租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申请配租二房一厅或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四)保障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申请配租二房一厅或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可供应房源相对充足的,承租人实物配租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由市环卫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环卫公寓保障:

(一)选定房源后放弃租赁权。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剩余房源由市环卫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公示名单顺序实行动态递补(公示名单在公示期满后6个月内有效)。

 

第四章  入住管理

 

第十五条 签订租赁合同后,市环卫处负责开具入住通知,由承租人会同环卫公寓物业人员房后,凭身份证、租赁合同到环卫公寓物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收据由市环卫处开具,水电押金收据由物业服务中心开具),登记入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口、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并领取相关出入证牌,验房资料环卫公寓物业留存。入住手续办理完成后,由环卫公寓物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承租人凭证明材料到市环卫处驻环卫公寓办公室领取钥匙入住。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环卫公寓居住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南宁市环卫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及《环卫公寓住户文明公约》《环卫公寓住户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环卫公寓车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环卫公寓居住期间应当主动配合消防、公安等部门和市环卫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制止、敢于举报破坏环卫公寓物业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消防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财物的行为。举报信息一经核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由市环卫处将承租人不良信用信息通报我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  腾退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腾退环卫公寓的,应当提前7日报请环卫公寓物业查验房屋,由环卫公寓物业人员上门查验并拍照留存。

第二十条 查验通过后,承租人凭租赁合同、退房申请、身份证、保证金收据、保证金退回账号等相关资料到环卫公寓物业办理退租手续,由环卫公寓物业开具退租证明,回收所有钥匙,并将退房材料及钥匙交回市环卫处造册登记。承租人凭验房情况、照片及退房证明材料向市环卫处申请办理退回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退休、辞职、被辞退、调离),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市环卫处,并协助协调和督促承租人腾退房屋

第二十二条 已获实物配租的承租人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被辞退、调离)的,应当在离职后3个月内腾退所居住的环卫公寓,由市环卫处收回。

已获实物配租的承租人退休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所居住的环卫公寓,所腾退的房屋由市环卫处收回。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的,由市环卫处取消其环卫公寓配租资格,责令腾退,且今后不再受理环卫公寓租赁申请;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取消其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第五项情形的,还应补交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

(一)改变住房使用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不作为住房使用、作为其他用途的;

(二)承租人不居住,将环卫公寓转租、转借或变相转让供其他人居住的;

(三)办理租赁手续后无正当理由空置房屋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累计6个月未交纳租金、水电费的;

(五)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环卫公寓配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在3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环卫公寓公房屋并做好房屋移交工作。除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腾退期内的租金参照同地段政府定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卫公寓房屋租金按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发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停车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可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缴纳租金。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市本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原因欠缴租金导致环卫公寓租金收缴系统产生违约金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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