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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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市政消火栓

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政规〔2025〕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梧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及公共区域配建的,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栓体、栓盖等组成,并设有明显标识,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阀门井、连接管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消防救援机构及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督促与落实,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 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损坏、盗窃、挪用或擅自拆除、取用、停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含道路、供水等)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规划编制单位在设计阶段,应当就市政消火栓设置部分书面征询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对已建成的有市政供水管网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市政道路,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逐步补建消火栓。

有公共给水管网并具备消防车通行条件的农村地区,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配建消火栓;不具有给水管网或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地区(含城镇和农村),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修建消防水池或消防取水平台,并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组、消防水枪及水带等装备,保证火灾扑救需要。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七条  城镇消防水源(含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由项目所属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农村消防水源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

经政府改造的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区域配建的消火栓,符合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条件且服务公共消防需求的,纳入市政消火栓管理范围,其维护管理按前款规定执行。

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巡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完整、准确、动态更新的市政消火栓及城镇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档案,内容至少包括分布图、设置地点、类型、数量、编号、管径(容积)、压力(水源保障情况)、管护责任人、维护记录等,档案格式应当符合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要求。

(二)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市政消火栓新增、变更、拆除情况及档案汇总信息报送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三)在新建、改建、维修、拆除市政消火栓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含地点、数量、编号、规格、管径、压力、分布图变更情况等)报送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四)定期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对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试水1次,并清除栓体内污水,排空积水,确保随时提供消防用水且水质、水量、水压符合要求。

(五)发现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等消防水源损坏的,及时维修并恢复使用。因供水管网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消火栓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六)城镇区域的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维护;农村区域的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工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建设后的结构安全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消防取水平台周边消防车通道的养护,水利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消防水池的水源保障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本辖区消防水源定期巡查、信息上报制度,协助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水源维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巡查,发现消防水源损坏、缺失或影响使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农村地区消防水源的维护;乡镇政府负责无公共供水管网农村地区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等消防水源的日常管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城镇区域无公共供水管网或消防车通道不畅地区的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

乡镇政府应当将本辖区消防水源档案信息(含位置、类型、数量、管护责任人、巡查记录、水源保障情况等)定期报送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档案格式应当符合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要求,报送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

第十条  因道路建设、供水管网维修、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等消防水源正常使用的,施工单位或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影响范围较大或时间较长的,还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抢险救援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现场指挥员的命令立即加压供水;正在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其他单位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市政消火栓,保证现场供水需要。

在消防救援机构未到达火灾或抢险救援现场前,依法建立的其他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在扑救火灾、抢险救援时使用各种水源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水源档案管理,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实时共享档案更新信息。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灭火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实战需要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水源资料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的下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政消火栓档案的建立与更新情况。
    (二)定期巡查、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故障修复的及时性与应急供水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道路停车位划设和停车管理时,应当确保市政消火栓周边规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位;对在市政消火栓前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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