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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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规〔2025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425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南宁市低空经济发展,加快打造面向东盟的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落户

)支持生产制造企业落户。对本措施施行期间设立从事研发、生产制造大中型无人机、轻型固定翼飞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低空飞行器及配套零部件产品的低空经济制造类企业,单个项目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支持应用场景企业落户。对本措施施行期间设立开展低空经济商业化场景应用和运维的企业,根据企业落户后2年内的综合发展情况,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给予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支持对符合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合法经营并从事研发、生产制造的低空经济企业,南宁市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予以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南宁建设无人机智能起降柜机、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地面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智能起降柜机不超过10万元,每个中大型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该项奖励额度最高5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运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电磁、反制等保障设施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搭建低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试飞验证、检验检测、适航审定、在线交易等低空经济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设立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对可用场地不低于5000平方米、每年为不少于5家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飞行测试起降次数不低于1000次的基地,按不超过投资主体实际建设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基地奖励最高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三、支持开通商业化常态化飞行航线

(一)支持开通载人航器航线。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载人航器航线的企业,分类别给予奖励。观光旅游类航线100/架次,市内交通类200/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二)支持开通低空物流配送航线。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低空物流配送航线的企业,微型、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年飞行架次超过500次的,按30/架次给予奖励;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年飞行次数超过300次的,按50/架次给予奖励;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年飞行次数超过100次的,按100/架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额度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四、鼓励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应用

鼓励引导低空运营企业参与各行业低空场景开发和应用,对使用低空飞行器提供政务、市政管理、城市更新、巡查处置、电力巡检、农林植保、河湖巡查、公路巡检、气象探测、交通疏导、医疗救护、生态治理、警务活动、人工影响天气、空中通信、国土测绘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推动科技创新深度对接产业创新,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及产业化,鼓励企业围绕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和飞行控制、智能避障、反制以及抗干扰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本措施施行期间获得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对本措施施行期间获批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级的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本措施施行期间获批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级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适航取证奖励

对在南宁市合法经营并从事研发、生产制造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和大型、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标准适航证(AC)以及运营合格证(OC后给予奖励,其中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奖励300万元,同一型号航空器仅奖励一次,不得重叠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支持营造低空经济发展生态

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事业单位、协会、高校院所、科研单位经审批后在南宁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览和低空经济产业专业类展览、消费展等各类活动,对在南宁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按南宁市会展业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支持企业经审批后成立低空经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搭建沟通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加强低空经济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公众对低空经济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加强低空经济产业金融支持

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技术投资等各种方式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企业的支持力度,向低空经济企业依法提供融资支持,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做好融资对接,通过南宁市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企业融资需求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低空经济保险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发挥国企作用加大国资投入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低空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引导作用,鼓励市级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开展低空经济产业投资和合作,引导国有资本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投向低空经济领域整机研制与规模化组装、核心零部件研制、商业化场景应用和运维等。支持国有资本积极布局低空经济领域,重点投资低空基础设施运营、低空飞行保障、低空配套服务及低空产业投资孵化等领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本措施与南宁市同级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奖励。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相关部门应当收回奖励、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低空经济企业须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各类奖励。如本措施发布后与后续国家新制定低空经济政策有冲突的,以国家新制定低空经济政策为准。本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2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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