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办、局:
《上林县烟花保障经营燃放光里规定》已经2025年1月23日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由县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市场监督部门、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上林县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莲花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沿绕城路往县武装部方向至龙湖印象小区区域外围到309省道交接处(包括上林苑小区、丽水新都小区、法院办公区、司法局、气象局、雍贵华府小区、龙湖铭城小区、龙湖印象小区在内)和由莲花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沿北归大道-云周路口红绿灯处往丰岭路至东方国际小区东侧外围墙(包括锦绣华庭小区、南丹卫城广场在内)到309省道(进城大道)与龙湖印象交接处组成的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统一规划、 保障安全、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行政服务局、公安、住建等部门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登记手续,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还应当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方可经营。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可以采取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等方式妥善处置。
第十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场所(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广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防空 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前款规定场所、区域的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监管。
第十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允许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 级、D 级烟花爆竹产品。
C 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 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
经公安部门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在全县任何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通过村(居)民公约或管理规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管理规约,或者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确定住宅小区内烟花爆竹禁燃区域或者集中燃放区域。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严格按照产品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监护。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 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上府规〔2020〕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