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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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为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做好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供给和运营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实施封闭管理的住房。主要面向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下同)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

第四条 【原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核、公示、复核等相关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配合查询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人口、婚姻登记等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核对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涉及的政府引进人才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核、发放和回收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主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运营、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包括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市政府选定的运营机构、市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等。

 

第二章  房源筹建

 

第七条 【规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各城区政府上报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土地来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 【区位布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 【筹建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主要分为新建和收购存量房屋。

新建房屋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

(四)新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存量房屋指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

第十一条 【任务分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新建、配建和收购任务分解到各城区政府或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套型面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120平方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及房地产发展趋势等因素,可适当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价格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在综合考虑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定的配售价格,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价格。

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的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由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5%的利润组成,土地划拨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评估确定。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第十四条 【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再次配售的价格原则上与回购价格一致。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准入条件】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申购,年满18周岁以下的家庭成员应当计入家庭人口,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家庭成员可计入家庭人口,也可作为单户家庭独立进行申购,计入家庭人口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二)已购买本市市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 

(三)已申请本市市区范围内直管公房、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自愿退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核程序】申请人在市住保中心公布的受理申请期限内,申请申购资格,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人口、婚姻、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并提交申请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购配售型保障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

申请人向市住保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市住保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进行核对。市委人才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配合提供核对信息。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轮候库,获得申购资格。公示期间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资格复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审核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九条 【房源管理】保障性住房配售前,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项目房源信息(包括项目地址、栋号、房号、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套数等)等有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条 【配售程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房源公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房源进展情况发布配售公告,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拟配售价格、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将申购家庭名单提交至市住保中心。

(三)资格审核。市住保中心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未获得申购资格的家庭由市住保中心通知其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该项目申购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为第一顺序,其他申请家庭为第二顺序。市住保中心将资格审核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示。

(四)公开配售。项目配售前,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程序、配售价格(一房一价)等内容,配售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实施。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配售方案组织公开配售选房。当期未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库。

(五)签订合同。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六)房屋交付。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购房人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注明:该房屋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十二条 剩余房源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统一配售管理。收购后6个月内未能配售完毕的房源,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提供配租住房保障,根据配售工作情况,租赁期满后可再用作配售保障。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房。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需要购买改善型商品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职权回购】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

(一)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2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留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二)长期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六条 【房屋维护】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结构和室内装修的,破坏部分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房源腾退】申请回购的家庭应当按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到位,并在办理回购手续的前1个月主动退出该房屋。保障家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未按期退出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回购。

第二十八条 【费用收缴】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物业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转移情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房屋性质不变。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1套。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配套教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

第三十一条 【开发贷款优惠】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二条 【税费优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优惠】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违规处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作承诺和提交的印证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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