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经济基础薄弱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其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在统筹落实各项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的基础上,主要用于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乡村就业工厂奖补、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其他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培育劳务品牌奖补,以及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浮部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等支出。
各项补贴补助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详见附件。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或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六条 各地应合理确定支出结构,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原则上,除中央和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实施地区外,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当地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不得用于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保障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五类。资金分配时,优先对保障因素予以全额保障,再按其余四类因素进行测算,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具体如下:
(一)保障因素,包括就业先进地区激励、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庆、重点园区用工保障及其他重点工作支持等,为固定性或一次性投入。
(二)基础因素权重为35%,设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任务量。
(三)投入因素权重为15%,设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虑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四)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15%,设置城镇新增就业情况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五)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根据当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设置具体指标。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每年项目法支持的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提供资金分配建议及具体测算情况。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等业务相关数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照因素法提交资金分配建议及具体测算情况。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自治区本级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将各项补贴申请、受理、审核等纳入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应优先支付到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年度终了,应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并将年度统计情况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等工作;强化跟踪问效,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人大;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获得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包括具体补贴标准、申请材料流程等在内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中央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结合实际和新政策规定要求适时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土地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但未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证》年度验证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较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下同):
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2.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具体细则。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包括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三)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其中,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本条所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同一时段内符合多种情形的,不能重复享受,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使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文旅、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养老、托幼服务;各地根据实际开发的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各地可适当在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脱贫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
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其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上浮部分从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属于经营性单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汇总名单后按年度分别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乡镇政府具体开发,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用于安置脱贫劳动力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管员、辅助调查员、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岗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优先安置低收入组脱贫人口、纳入2年及以上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弱劳力和半劳力;取消年龄、残疾等限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每次所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并按不高于20元/人•月的标准为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倍。其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上浮部分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参保费用从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第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2000元/人•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一次性求职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工资发放凭证等申请材料。如可通过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确认运营或带动就业情况的,可免于提供,具体申请材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
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只享受1次创业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可享受创业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享受补贴人员应具备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年龄可降低到15周岁。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信用支付”等办法,谁垫付、谁申领;每人每年最多享受1次,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纳入目录的职业培训机构,可承担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工种)目录内的补贴类培训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六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见附表)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培训机构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开展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等。自行缴费参加培训的六类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2.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有明确创业意愿的六类人员通过“先垫后补”方式,参加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1.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2.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3.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4.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5.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应先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备案材料、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或数字化监控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岗位技能培训。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备案材料、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的不需提供)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或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培训对象主要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课程表、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样本复印件及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的承诺书、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含学徒身份证信息及社保号)、劳动合同复印件样本、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企业培训任务完成后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剩余补贴,提供以下材料:按学徒培养计划明确的培养结果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及培训备案材料等。
3.企业职工技师培训。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备案材料、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的不需提供)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评价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学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评价费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评价机构开具的评价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本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支出。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或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服务补助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不再享受该补助。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及示范基地奖补,按照自治区和当地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各地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就业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全区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7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3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级标准的50%。如各地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级标准的50%,差额部分由各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十条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新增的项目支出;由自治区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列入本级预算安排的其他就业创业项目支出。其他支出应当符合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
(一)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参加团体险的按人均计算),每个脱贫劳动力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经营主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对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支付到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自治区文件另有明确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得申请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有关补贴发放规定执行。
(三)乡村就业工厂奖补。对就业帮扶车间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的,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奖补。乡村就业工厂的转型升级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经认定为乡村就业工厂的经营主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对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支付到经营者本人银行账户。
(四)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五)其他职业培训补贴。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每8个课时计1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各地可结合银发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就业需求,探索面向大龄、超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再就业。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由学员、培训机构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本人银行账户。各地面向大龄、超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申领方式,按相应类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方式执行。
(六)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支持各地组织农民工就业招聘会,组织农民工到当地用人单位求职就业,组织当地用人单位到外地招聘农民工;在务工集中的地区、园区和企业组织开展农民工返乡返岗“点对点”包车服务,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劳务中介机构组织、接送区内外农民工返乡返岗;支持农民工创业园能力提升,提高园区企业管理能力及农民工技能水平、综合素质;开展农民工市民化服务、社会融合服务工作;支持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租用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包括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监测和调查、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调查研究、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宣传、推介、交流等专项服务活动,以及其他促进农民工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公共服务等支出。
(七)培育劳务品牌奖补。主要用于征集认定劳务品牌项目,委托第三方或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和评估、聘请培训教师和师带徒补助、开展师资能力提升、原材料消耗、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培训场地升级和培训设备购置、开发标准和课题研究、线上管理服务系统建设、服务满意度调查、服务质量考核、先进典型宣传、技术技能和经验交流推广,以及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母婴护理员等在服务机构内的业务受理、收费、专用工作室设置,护理用具购买等涉及劳务品牌的建设运营、组织培训、建立标准、就业创业和宣传推广方面的支出。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自治区征集认定劳务品牌项目,给予奖补资金扶持,奖补标准不超过自治区标准。
附表: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
附表
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
|
补贴项目 |
类别 |
等级 |
补贴标准 (元/人) |
|
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A类 |
高级技师(一级) |
8000 |
|
技师(二级) |
6000 |
||
|
高级(三级) |
4500 |
||
|
中级(四级) |
2500 |
||
|
初级(五级) |
1800 |
||
|
B类 |
高级技师(一级) |
6000 |
|
|
技师(二级) |
5000 |
||
|
高级(三级) |
4000 |
||
|
中级(四级) |
2200 |
||
|
初级(五级) |
1600 |
||
|
C类 |
高级技师(一级) |
5000 |
|
|
技师(二级) |
4000 |
||
|
高级(三级) |
3000 |
||
|
中级(四级) |
1800 |
||
|
初级(五级) |
1400 |
||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
|
|
800 |
备注:1.综合职业(工种)所在的职业大类、培训考核成本、培训时长等因素,对目录中的职业(工种)进行分类,其中A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六大类所有职业(工种)、第四大类中的第二中类职业(工种),B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五大类所有职业(工种)、第四大类中的第四、十一、十二中类职业(工种),C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规定的第四大类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九十九中类职业(工种)。
2.各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时,应根据培训者实际情况,按照专项职业能力不低于28课时,初级工培训不低于48课时、中级工培训不低于64课时、高级工培训不低于80课时、技师不低于100课时、高级技师不低于112课时的参考课时数安排培训教学工作,实操课时占总课时比例一般不低于70%,理论课占总课时比例不低于10%。“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课程不少于3天或24课时;“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课程不少于7天或56课时;“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课程不少于7天或56课时;“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课程不少于6天或48课时;网络创业培训不少于7天或56课时;创业实训不少于3天或24课时。上述各项培训每培训45分钟为1课时,每天不超过8课时。
3.属于自治区、各市发布的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参考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最多不超过自治区基准的20%。
4.补贴金额不得高于本次培训、评价所支付的实际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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