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住建通〔2024〕27 号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贵港市保 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 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 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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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 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 〔2021〕12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运营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 持,多主体投资,经过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 的,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住的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 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指导监督各县(市、 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监督局、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港市税务局等部门依职责,做好保障性租 赁住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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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的原则,充分发 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新建、改建(改造)和纳入管理三种方式 筹集:
(一)新建主要是利用新供应住宅用地、企事业单位利用自 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探索利用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 改建(改造)主要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 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所涉 及土地性质不变更。
(三)纳入管理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等 纳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面积标准。新建、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 70 平方米以 下户型套数占比不少于 2/3,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 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 以改造成小户型。
(二) 规模标准。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少于 50 套(间)且建筑 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改建或纳管项目原则上不少于 30 套(间) 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鼓励将规模较小、布局分散的 项目集中规划,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形成规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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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修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不低于本地区公共租 赁住房装修标准,鼓励安装智能门禁等智慧小区管理设施,提升 住房数字化、网络化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主体应为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建设单位可自行运 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 管理。
第八条 运营方式可分为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方 式,面向社会出租指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出租,定向出租指面对 本单位、本园区、本系统等符合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其中,面 向社会出租的,运营主体所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房 租赁 ”。
第九条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保障性 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不得挑客拒租。 其中,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 员工入住,仍有富余房源的,经运营单位同意后,可面向社会出 租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
第十条 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后,仍有富余 房源的,可面向社会出租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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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申请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还应具备:申 请人在申请地(街道办或乡镇)范围内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 积低于 20 平方米,且没有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港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属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供在本市的居住情况或就 业情况或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
(四)申请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提供 住房情况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 程序申请审核:
(一)申请人向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 料。
(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 报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
(三)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审核通过的,通知运营管理单位为申请人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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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手续。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以及非城区范 围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
(一)申请人向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 料。
(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 直接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五条 审核单位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 障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负 责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服务设施 实行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 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90%。租金按照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 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
第十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 缴台账,如实记录租金收缴情况,严禁虚记账目并接受项目所在 地住房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支付租金。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 支付租金。
第二十一条 纳入管理类、改建(改造)类、新建类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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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 1 年、6 年、10 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超过最低运营期限或因征收拆除以 及不可抗力因素灭失的,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 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认定书,不 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优惠政策或违规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与项目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 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经重新审核符合申请 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予以退出。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 除租赁合同: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擅自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 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 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 房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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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 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享受 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保障 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工作,发现承租人存在提供虚 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令运营管理单 位对承租人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租金价格、 租赁期限超过规定,不按规定收取租金,改变房屋用途,分割转 让、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规行为的,由项目 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项目认定 书,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 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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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贵港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机关,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自治区驻贵各单位。 各民主党派贵港市委会,市工商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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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22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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