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县板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板岭乡、拉仁镇、九渡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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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 民安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确保板岭水 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 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及国家、自治 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板岭水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板岭水库工程水库淹没区、工程建设 区和供水工程建设区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 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移民发展生产,逐步使移民的 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有利于水库淹没区、工程建设区的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二)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之间的 关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要求。
(三)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坚持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 实施,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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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不作调整。专业项目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标 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 级)或改变原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执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设计代表制度。
第二章各工作单位职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板岭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移民 安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授权自治县生态移民局与项 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将具体任务落实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二)按照“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将征 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等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向群众公布,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 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以及水库淹没区、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群众的思想工作,制定预 防和处置群众性突发事件预案,负责处理移民突发事件,及时妥 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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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乡 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移民安置协议(责任书)的要求, 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五)在移民安置实施前,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本工程移民安 置实施相关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规范、科学管理移民安置工作。
(六)按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管理好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对资金拨付使 用严格审批,做到专款专用,运行安全,发挥效益,接受有关部 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八)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九)组织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 收的自验,参与移民安置初(自)验和终验,按验收要求提交各 阶段验收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十)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生态移民局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 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经批准 的移民安置规划,负责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 责如下:
(一)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二)在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中,商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和下达 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及时处 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县人 民政府。
(四)按有关规定开设板岭水库工程移民资金专户,实行专 户储存、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负责审核报账单位资 金使用的真实客观性,出具资金报账审核意见;建立移民资金财 务内控制度。
(五)负责移民资金管理,按照批复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 有关规定,分解、分配征地补偿资金;汇总、审批移民安置实施 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和审计。
(六)会同项目法人审批移民安置项目变更和预备费使用。
(七)组织汇总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八)组织移民及移民干部培训工作。
(九)负责做好移民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
(十)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参与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验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 的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十二)负责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处理库区突发事件。
(十三)移民安置验收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农村移 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十四)完成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水库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枢纽工程建设区、供水工程建设区的征地工作。负责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办理建设用地 有关手续后提供用地;负责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及用地范围 界桩的埋设,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权属证;负责编 制工程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参与移民安置验收。
第九条 自治县财政局与自治县生态移民局共同管理好移 民资金;按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会同审计部门对移 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书面向自 治县人民政府汇报;按要求编制上报在财政专户发生的移民资金 的相关报表;参与移民安置验收。
第十条 自治县审计局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 计;将审计检查的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自治县林业局参与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 作;协助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占用林地的有关手续和生产 用地土地权属证;办理、发放移民生产用地山界林权证书;参与 移民安置验收。
第十二条 自治县卫生和健康局负责监督县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卫生部门指导和实施库底卫生清理工作;参与移民安置验收。
第十三条 自治县档案局负责移民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 档工作的指导;参与移民安置验收。
第十四条 自治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法人实施部分的有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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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签订;参与移民安置验收。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库区交通设施复(改)建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移民农业生产开发技术 的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移民农业生产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自治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库 区、建设区和供水工程建设区的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自治县民政局和乡(镇)民政部门负责给予符合 条件的库区群众社会救助和救济工作。
第十九条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授权委托下,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与自治县生态移民局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按要求完成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库区、建设区和 供水工程建设区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积极配 合建设征地。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将征地实物指标及补偿资金落实到权 属单位或个人,执行报账制有关规定。
(三)按规定用好移民资金,指导村、组使用好移民集体补 偿费。
(四)负责向移民传达上级政府或机构的精神,接受和做好 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并向上级反映移民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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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当地的治安维护和相关的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处 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定期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汇报移民安置工作情况。
(七)完成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县板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及时组织召开相关协调会议,解决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自治县水利工程服务站应设立移民安 置实施管理专门机构,参与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自治县生态移民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
(三)委托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四)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县生态移民局组织编制移 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审定的预算及时、 足额拨付移民资金。
(五)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
(六)负责组织移民专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招标工 作,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七)负责其实施部分的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和专账核算,配 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的检查、审计工作。
(八)全过程参与各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参与移民安置规 划的设计变更、预备费使用等的审核,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生 态移民局审批移民安置项目变更和管理预备费使用,及时按基本 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重大设计变更和补偿投 资调整专题报告,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九)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 管理制。
(十)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有关设计文件,按照有关 建设征地报批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含土地、林地)的征占用相 关手续,并交纳相关税费。
(十一)参与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 验收,按验收要求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十二)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水库淹没区、工程建设区的社会 稳定工作,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移民安置规划 设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移民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 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二)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单位指派设计代表进驻实 施现场,负责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的交底工作,并在现场了解实 施情况,当有设计变更任务时开展设计变更,协助项目法人和实 施单位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
(三)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县生态移民局编制移民安 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四)配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和移民资 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工作。
(五)负责设计变更及按委托及时做好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 报告编制工作。
(六)配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工作。
(七)参与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 收,按验收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
(八)负责整理本单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有关档案。
(九)协助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监督评估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监督评估合同的约定,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审查技施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
(二)参与移民安置规划交底。
(三)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四)参与论证、审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
(五)监督评估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 拨付和使用、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
(六)建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信息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七)协助委托方、实施单位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八)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九)监督评估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专业复(改)建项目涉及的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由专业部门或权属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西河池都安县板岭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 告》已经自治区水利厅以(桂水审批〔2019〕39号)文件进行 批复,其中“9.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编入《广西河池都安县 板岭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应由实施方提出专题报告或变更建议,经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 会商提出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完善设计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移民安置实施基本完成后,如有必要,由移民安置实施涉及的各单位提供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和相关资料,设计单位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进行技术归口,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 划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自 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并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审查。
第四章移民安置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由移民安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项目实行任务、进度、质量、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为便于实施管理,将移民安置项目分类如下: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水利设施、等级公路、大中型 桥梁、车渡、货运码头、机耕道、防护工程、小水电站、10kV 以上输(变)电及电信设施等建设项目。
板岭水库工程规划主要涉及交通、输变电、通信设施及库区 防护工程等专业项目复(改)建。
(二)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 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的项目。
板岭水库工程移民生产安置和移民生产开发的费用主要来源于工程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村民小组规划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自行进行生产安置的方式处理。
(三)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或兑现给权属人或权属单位,并由其自行复(改)建或掌握使用的项目。如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指上述三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依据审定的 建设方案和投资限额,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自治区、河池市 和自治县的有关规定及批准的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组 织实施。项目建设中应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建设 单位负责制、招投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单项工 程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须接受监督评估单位监督。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中,对非本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范围 内能完成的专业项目,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实施。
(二)生产安置项目。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采取一次性货 币补偿自行进行生产安置的方式处理。
(三)补偿项目。由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补偿项目的 权属关系将补偿数量、标准和费用进行公告,并与补偿对象签订 协议,按有关规定程序兑现或拨付资金。
(四)其他项目。由项目实施方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监督评估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管,定期提交监督评估报告,对不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十三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及合同约定按时提供项目设计资料,并做好设计交底和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生态移民局应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的年度计划,对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提出监督检 查报告,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监督评估单位备案。
第五章设计及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计管理
(一)设计代表制度。承担移民安置勘测设计的设计单位,应 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并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 施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及时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成果,配 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移民局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工作。
(二)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派出设 计代表,协助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实行现场问题处理制度。成立现场问题处理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现场问题处理小组成员由自治县水利局、生态移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板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综合办公室、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单位及涉及乡(镇)抽调人员组成,组长由自治县板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领导担任。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不得自行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设计变更(指单项工程或一次性使用资金,下同)在 该单项施工合同价款范围内不增加费用的,由项目法人组织设 计、监督评估等单位现场认证和签署意见,经自治县生态移民局 审批后实施,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设计变更后增加费用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的,由自治县生态移民局组织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单位 现场认证和签署意见后,由自治县生态移民局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审批后实施。
(三)设计变更后增加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由自治县生态移民局组织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单位现场 认证和签署意见,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经市生态移民发展局 审批后实施,报河池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特殊情况设计变更的处理:
1.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可先由该项目管 理单位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将紧急抢险的理由、紧急抢 险的情形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等逐级通报移民主管部门,并按照本 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 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该项目管理单位、监督评估和设计 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可继续施工,该项目管理单位应尽快将情 况报告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和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五)重大设计变更应书面报原审批单位同意后,再编制设 计变更文件逐级上报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章移民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是指经批复的《广西河池市都安县板岭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中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概算投资。具体内容包括:
(一)农村部分补偿费;
(二)专项设施迁改建费;
(三)库底清理费;
(四)其他费用;
(五)基本预备费;
(六)有关税费。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中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投资,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十条 移民资金实行县为基础核算单位,乡(镇)为报账单位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和自治县生态移民局要严格遵守《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移民资金应按规定的支付程序列支,严禁以拨代支。
第四十三条 预备费主要用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中的实物指标错漏登记、设计变更、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具体问题处理。
第四十四条 移民资金在银行存款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应当纳入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移民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具体参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移民档案包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和实施阶段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含文书档案、规划设计档案、移民安置户档案、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和资金财务档案等。
第四十七条 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生态移民局负责统一管理,自治县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参与板岭水库工程移民工作的单位负责承担任务形成的移民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工作。
第五十条 自治县生态移民局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和专人负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将移民档案归档或占为已有。
第五十一条 移民工作文件资料的归档,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真实,书写工整,载体材料质量优良,严禁使用圆珠笔、红墨水、铅笔书写或签署文件。
第五十二条 归档的纸质文件资料应为原件,且字迹工整、印制清晰、签章完备、日期等标识完整,载体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无法获取原件用复制件归档的,应标明所保存原件的单位名称。以上文档同步制成电子文档,载有原件档案收藏单位印章标记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保存价值分为永久、30年、10年。具体参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中《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第五十四条 参与移民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要按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加强做好各自档案管理工作,在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移民档案验收通过后,有关单位向自治县生态移民局档案部门和项目法人档案部门移交档案资料。
第五十五条 移民安置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后,双方经手人、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章验收及移交管理
第五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移民安置工程项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十七条 移民安置验收按照项目类别分类进行:
(一)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移交。移民安置工程项目 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向实施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实 施管理单位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 前,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验收的各 种准备,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验收合格后,验收报 告抄送监督评估单位备案;同时,由项目管理责任单位按规定办 理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工程导(截)流、水库 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十八条 板岭水库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十九条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第六十条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程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 由于板岭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程仅涉及都安瑶族自治县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河池市生态移民发展局组织初验,也可由河池市生态移民发展局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开展初(自)验,初验通过后由河池市生态移民发展局报请自治区主管部门主持终验。
第六十二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当地政府及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六十三条 验收委员会通过对移民安置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通过移民安置终验后,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各有关单位。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将不予以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六十四条 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按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尽快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
第九章行政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加强对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还应进行内部审计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监管。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具体实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移民安置政策、补偿标准等进行广泛宣传;对实物的调查、补偿、资金兑付等情况,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干扰和阻碍板岭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对致使工程建设和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
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察、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具体实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生态移民局应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信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生态移民局和项目法人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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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共都安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 会办公室,都安瑶族自治县政协办公室,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 法院,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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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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