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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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名中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卫规〔2024〕1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 区)社会事务局,区直、市属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 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 疗服务,我委制定了《柳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经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第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柳州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  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规范名中医评选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柳州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名中医”是指在柳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中医基础理论扎实,以中医诊疗方法为主, 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造诣,医德高尚,在同行和群众中 公认度较高的中医临床医疗专家。“柳州市名中医”包括柳州市 名中医、柳州市基层名中医。本管理办法发布前已评定的柳州市 卫生系统名中医、柳州市乡村名中医统一称谓为“柳州市名中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参加“柳 州市名中医”评选的人员。

第四条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柳州市名中医” 评选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选的申报  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评定周期为3-5年评定一次,“柳州市名中医”每次 评定名额最多不超过20名(含20名),“柳州市基层名中医” 每次评定名额最多不超过10名(含10名),名额视当年申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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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确定。

第六条 “柳州市名中医”评选应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 面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柳州市卫生健 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科,统筹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二章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柳州市名中医”的评选对象:在柳州市注册的医 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人事关系已调入我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已获国家级名老中医 和广西名(老)中医、柳州市卫生系统名中医、柳州市乡村名中 医者不参加柳州市名中医评选。

第八条  柳州市名中医”评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热爱中医事业,全心 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医术和崇 高的敬业精神,身体健康,无违法违规等问题。

(三)仍在临床一线工作,提供较大的服务量,近5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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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过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

(四)临床经验丰富,对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治疗疑难危重病 症有明显疗效,受到患者的肯定或认可,在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 声誉。

(五)在中医学术方面有独到见解和较深造诣,临床经验丰富, 技术精湛,疗效显著。能正常进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愿意 承担中医青年骨干的培养工作,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九条 参加“柳州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在满足基本条 件前提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或副主任医师任职资 格10年以上,或年满55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30年以上 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二)近5年,门诊诊疗病人在3000人次/年以上(其中针灸 推拿类专业放宽至1500人次以上);或指导下级医生查房1周1 次以上,查房人数不少于800人次/年以上。

(三)门诊患者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率或中医非

药物疗法占比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条  参加“柳州市基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在满足基 本条件前提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具 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或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或年满50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者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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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二)近五年,门诊诊疗病人在1500人次/年以上(其中针灸 推拿类专业放宽至750人次以上);或指导下级医生查房1周1 次以上,查房人数不少于500人次/年以上。

(三)门诊患者中药饮片使用率(含中药配方颗粒)或中医非 药物疗法占比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参加“柳州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具备以下条 件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

(一)主编有1部中医专业书籍;或任副主编出版中医专著; 或参与编撰过全国中医药教材;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有新 观点的论文,或参与中医药行业标准或规范制定。

(二)近10年,以第一项目人主持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 中医药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三)近10年,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厅级科学技术二 等奖以上、适宜技术推广奖及其他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在奖励 证书前三名。

(四)具备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或学术继承人的资格,并已培 养出研究生或学术经验继承人,或有师承带教荣誉。

(五)担任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理 事及以上职务。

(六)拥有专利成果并进行成果转化。

(七)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邀请参加讲课、科普、讲座、 义诊等活动。

(八)对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帮扶。

(九)其他可以证明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有贡献的事项。

参加“柳州市基层名中医”类别评选的,具备以下条件的推荐 对象,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推荐或评选。

(一)主编有1部中医专业书籍;或任副主编出版中医专著; 或参与编撰过全国中医药教材;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学术刊 物上发表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或参与中医药行业标准或规范制 定。

(二)近10年,以第一项目人主持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含县级)。

(三)近10年,取得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或其他中医药科学 技术奖励,在奖励证书前三名。

(四)具备培养学术继承人资格,并已培养出学术继承人。

(五)担任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药类一级学(协)会理事 及以上职务。

(六)拥有专利成果并进行成果转化。

(七)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邀请参加讲课、科普、讲座、 义诊等活动。

(八)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帮扶。

(九)其他可以证明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有贡献的事项。

 

 

第三章评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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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各推荐单位按要求 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 意见。推荐单位对本地区(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人选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柳州市名中医”候选人,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柳州市(基层)名中医推荐表。

(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职称)证、学会任职聘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中医临床工作年限证明、工 作量统计、医德医风、职业素养等材料,候选人的技术专长、学 术思想、工作业绩及申报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出版或发表的中医书籍、专著、论文及以第一项目人主 持完成的中医药科研项目任务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奖励证书 复印件。

(五)研究生导师、师承工作指导老师任职资格证明的复印 件。

(六)退休人员返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各单位对候选人提交的证件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 上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评定工作由柳州市名中医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科承担评定的日常管理事务性  工作。评定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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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推荐。采取个人申报、单位选拔、自下而上、逐 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者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推荐,并由 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审核研 究,提出申报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 日(下同)。公示结束后逐级上报推荐审核。各县(区)卫生健 康管理部门对辖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廉政意见,并 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形成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区 市属医疗机构直接报送柳州市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步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地区(单位)上报的 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通过人选进行公示。

(三)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初步审查 通过人选进行评审,综合评议,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 见。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柳州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网站公示。

(四)确定名单。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推荐、评审和全 市公示情况,发文确认“柳州市名中医”及“柳州市基层名中医”, 颁发“柳州市名中医”及“柳州市基层名中医”证书。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柳州市名中医”评选工作应当体现党和政府对 中医药工作者的关心爱护,积极发挥名中医作用,认真倾听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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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意见建议,尊重名中医人员声誉,为名中医工作、生活创造条 件。各县(区)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柳州市 名中医”事迹的宣传报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柳州市名 中医”申报广西岐黄学者、广西名中医、桂派中医大师、全国名 中医、国医大师等人才评选项目。

第十六条 “柳州市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 范,在工作中努力保持荣誉,切实按照“柳州市名中医”的条件 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 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应培养学术继承人不少 于2名,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七条 各县(区)和各单位要将名中医的学术经验继承 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建立传 承工作室。并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同时,柳 州市名中医应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坐诊,切实 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鼓励医疗机构将名中医工作经费列入单位预决算, 具体管理规定由名中医所在医疗机构制定。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名中医名义 进行不当操作或者不当商业牟利;不得利用名中医名义开展以追 求名利为目的的学术传承活动及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名中医工作 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们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条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柳州市名中医”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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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考核,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已获“柳州市名中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实,撤销其“柳州市名中医”称号, 医疗机构按规定取消名中医享受的政策待遇: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者;

(四)因不当行为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柳州名中医”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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