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县(区)、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征收;市、县(含柳江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市本级及所辖县(区)、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市本级及所辖县(区)、新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县(区)、新区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县(区)、新区财政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按月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在职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本人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退休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当年新审批退休的人员根据个人退休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确定当年剩余月份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根据年龄和政治级别确定,具体如下:
(一)在职人员:
1.45周岁以下人员:乡科级以下(含)为5%,县处级为6%,厅局级以上为7%。
2.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乡科级以下(含)为6%,县处级为7%,厅局级以上为8%。
3.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相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享受职级待遇)的人员,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待遇;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待遇。
(二)退休人员:
乡科级以下(含)为7%,县处级为8%,厅局级以上为9%。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管理。筹集到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管理、支付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征缴方式,每年统一提取经费,统一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建立公务员医疗互助金。按月计提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15%,建立公务员医疗互助金,用于公务员医疗互助的统筹报销。当年结余资金转次年使用。
1.符合以下情形并经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结算的个人负担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互助金保障范围:
(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
①门诊就诊符合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品费用;
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经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
2.以下费用不纳入公务员医疗互助金保障范围:
(1)工伤和生育费用;
(2)由政府其它政策保障的费用;
(3)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4)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在提取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互助金后,剩余部分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相关规定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互助待遇
(一)起付标准:在公务员医疗互助金保障范围内,根据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结算的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度9月30日全市公务员人均医疗费用的50%(计算结果向上取整,不保留小数点)确定下个医保年度公务员医疗互助的起付标准。
(二)报销比例:符合公务员医疗互助金保障范围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公务员医疗互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互助金支付方式
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凭医疗保障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互助“一站式”、“一单制”即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公务员医疗互助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相应标准予以报销。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互助金当年有结余的,留作历年累计结余资金;当年出现超支的,使用历年累计结余资金补充资金缺口,历年累计结余资金仍不足以补充资金缺口的,及时调整政策。
第十条 单位欠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该单位职工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有人员增减和职务职级变动的,单位应在当月变动申报期内办理人员变动或停止缴费手续,停止缴费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在因各种原因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医疗管理与医疗监督,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