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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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规〔202321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1215

 

南宁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持续安排3年以上(含3年),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专项用于投入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对社会和公众有正向性影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不包括维持部门运转和部门经常性职能项目资金。

第三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着力保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依法管理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设立、使用、清理、调整、撤销、监督和绩效管理。

(三)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属于市人民政府实施的事项纳入本级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事项,纳入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四)财力统筹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综合考虑政策需求和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项目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能够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应当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另外新增专项资金。

(五)绩效优先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和使用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综合论证,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紧密结合,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延期以及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全程监管原则。专项资金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建立科学完善的专项资金监管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遵循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具有正外部性创新发展事项的支持。

第五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一个市级资金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预算指标下达接收的主体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由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协商确定一个牵头部门作为资金主管部门。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能设立一个专项资金。

第六  专项资金应当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确需续期的,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年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分别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并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程序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专项审计结果。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已超过5年(下一年度预算申报前)又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设立。对超过存续期限未申请延期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规模、名称等不涉及专项资金投入方向改变的中途调整事项,其存续期限不变。

第七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类似或接近的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能满足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和范围需要的不应新设本级专项资金。

第八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等组织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按照市本级事前绩效评估相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市级资金主管部门的内部控制机构应当参与研究和论证;

(二)市级资金主管部门经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有必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专文申请,提供设立申请书、预算绩效管理材料(包括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表、绩效评价报告)、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初稿),并附上级财政部门政策文件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等申请依据,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

(三)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预算绩效管理材料(包括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表、绩效评价报告)以及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初稿)进行前置性审核,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等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级财政部门经研究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资金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同意后由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印发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五)每年11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由市级财政部门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目录清单,1130日后市级财政部门不再办理纳入预算等相关事宜。

第九  每项专项资金都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30日内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以市级资金主管部门文号共同印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方式和时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但未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20日内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90日内结合本办法要求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  建立专项资金规范清理退出机制。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清理退出工作,由市级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或者撤销的申请,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压缩规模、撤销的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连续两年预算执行进度未达50%的,或者当年630日前仍未细化到用款单位和明细内容的专项资金,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三)财政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减少或者暂缓专项资金安排,连续两年财政评价结果为差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请批准予以撤销,并且在撤销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立同类型的专项资金;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压缩专项资金规模或撤销;

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调整、专项资金管理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予以调整或撤销(应填报附件2)。不得通过调整专项资金名称变相申请同类型的专项资金;有政策性增支需求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展财政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评定为优的专项资金可适当考虑调增资金规模,除此之外的专项资金不得申请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第十一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库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入库。

第十二  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做好专项资金具体子项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在项目入库时细化使用方向和项目绩效目标,逐步减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再次分配。需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具体子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设立和申报纳入项目库的程序,专项资金申报入库时应附上专项资金设立审批材料及绩效目标评审材料。政府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  市级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本级项目和县(市、区)项目应按照预算编制工作的不同要求分别编报预算。

市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商市级资金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经市人大批准后,将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批复市级资金主管部门。

第十四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目录,凡属于存续期间的专项资金均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目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  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十六  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并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申请单位应按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第十七  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和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申请单位应根据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子项目绩效目标要求提交绩效目标申报表。专项资金的子项目按照规定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应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后方可入库。

(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本级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四)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五)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同时,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第十八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为市级预算单位的,经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预算指标划转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按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由市级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拨付。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为县(市、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作为转移支付补助下达到相应的县(市、区),各县(市、区)预算管理单位按规定支出。

第十九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股权投资、先预拨后清算或切块下达等方式,年度执行完毕后的资金指标和预算单位账户结余资金应当收回财政进行统筹,年度执行中专项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开支,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市级资金主管部门的公用经费、人员工资福利、部门常规工作涉及的其他经常性经费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别承担公开义务,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确因保密需求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限应在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  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批程序;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扶持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属于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项目由所属县(市、区)代为告知;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  市级财政部门应每年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目录。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及其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包括对专项资金整体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和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方式包括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一)对专项资金整体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执行、管理、监督,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对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部门(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加强管理的制度和措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二十五  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统筹安排,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分级实施。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总结,向市级资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属于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项目由所属县(市、区)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拒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提供自评材料的,取消使用单位申请该专项资金资格。市级资金主管部门每年根据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或总结,全面汇总各资金使用单位的自评报告,形成专项资金整体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在预算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作为附件备查。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市级资金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  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执行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部门评价。具体操作办法在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  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选取部分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财政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相关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少或者暂缓专项资金安排;连续两年财政评价结果为差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请批准予以撤销,并且在撤销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立同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七章     各部门职责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  专项资金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构建和完善立体化、实时化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安全的资金跟踪机制,审计、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九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的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申报和预算编制,资金再分配,项目审核,资金支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以及及时制定、修订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内控机制等。

(二)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起草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对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主动开展专项资金的清理退出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入库、预算编制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目录,协助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办理资金下达等。

(三)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依职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依规依纪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市级审计部门负责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专项资金中资金量大、运行周期长或者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五)专项资金申请单位负责确保申报事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配合市级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六)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等,负责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程序上缴。

第三十二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县(市、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南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2南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调整申请表

 

 

 

 

 

 

 

 

 

 

 

 

 

 

 

 

 

 

 

附件1

南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业务主管科室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事前绩效评估开展情况和评估结果(可提供附件)

 

单位三定方案职能与设立资金的关系

 

申请必要性和依据

 

使用范围和方向

 

执行的实施条件和制度保障

 

单位研究决策和论证过程(可提供附件)

 

资金总额度(存续期内的金额总和)和计算依据

   应详细说明安排资金总额度的第一年中,资金的使用和申请对象、具体使用用途,以及安排资金面向上述使用和申请对象、用途的依据,并预测存续期限的以后年度资金额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备注:1.专项资金使用明细二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减。

      2.此表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管理动态调整

      3.表中的预算总额度是指专项资金设立存续期内多个年度的预算总和。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  填报人电话:  

 

 

 

 

 

附件2

南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调整申请表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专项资金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调整内容

现行专项资金

调整后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名称

 

 

使用范围、用途以及其他情况

 

 

绩效目标(可附附件)

 

 

调整依据及原因

 

资金调整安排计划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备注:此表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管理动态调整。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   填报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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