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市环规范〔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提升检验机构规范运营能力和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结合两年以来记分制管理实施经验,我局制定了《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暂行)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
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为,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与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与加载减速法)》(GB3847一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10号)等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结合国务院“放管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与本市实际,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记分制管理对象为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受理公众投诉。当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责令整改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整改并进行通报,期间暂停机动车排放检验系统网络联接和检验检测报告打印功能。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分,并对检验机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以下简述为“复查确认”,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即为通过复查确认,否则为未通过)。
(四)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
(五)检验机构不因受记分整改而免除行政责任。
二、记分准则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2.机动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经虚假上传方式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
3.故意通过设备作弊或安装检测作弊设备、作弊软件程序的;
4.用其他车辆代替报检车辆上线检测的;
5.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导致检验检测数据异常波动的;
6.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
7.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效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9.未按国家相应要求定期对检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取得有效溯源证书,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10.现场检查时检验设备经计量部门鉴定不合格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12.检验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要求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13.未定期开展比对试验的;
14.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15.检测过程中人为调整或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的;
16.工作人员与代办人员互相勾结,参与“包检、包过”服务或强制额外收费的;
17.因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计算机或网络安全问题,影响中心系统运行的;
18.检验机构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或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19.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20.依法责令整改,无正当理由在要求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21.引车员操作提示屏显示排放相关数值或变化曲线的;
22.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代签情况的;
23.应当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且未有正当理由变更检测方法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24.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纸质材料或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5.检测设备连接或安装与检测无关设施、软件的;
26.检测设备异常未进行维修整改,仍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27.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外观检查、OBD装置检查等相关内容,依然判定车辆检查通过的;
28.漏拍、错拍车辆外观检验照片并上传系统的;
29.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或取样探头发生脱垂、掉落,但未导致检验检测数据异常波动的;
30.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的流程检测、未按要求踩油门及挂档等不规范操作行为,影响机动车排放检验的;
31.非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或未取得操作许可的工作人员操作检测设备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32.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仍出具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的;
33.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对双排气管进行采样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2分
34.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车牌号、车架号等车辆相关信息错填、漏填或录入不完整,但未影响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的;
35.车辆外观检验检测项目勾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36.未有正当理由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检测车辆任意部分超出监控视频范围进行检验检测的;
37.检测过程中未按要求正确放置林格曼黑度检测白板或使用风机等设备干扰车辆排气的;
38.对同一车辆在不同检验机构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及排放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上传公安部门的;
39.未按规定配备标准气体、滤光片、砝码等标准物质,或标准物质超过校准检定有效期未及时更换的;
40.检测设备经标定校准后,进行标准物质检查仍不合格的;
41.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或是从事排放检验以外工作的;
42.检测过程中无故中止车辆正常检测的;
43.检验检测数据、图片及视频未按标准要求上传的;
44.废气分析仪虑芯进水或整体污染变色未更换的;
45.检验机构擅自发布与管理部门要求不一致的相关信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6.上传不符合要求的维修凭证、检测说明等证明材料的;
47.驾驶机动车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持有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对应车型与实际检验车型不符的。
48.未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响应工作的;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分
49.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管理部门通知规定,或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
50.检测过程中检验人员开展与检验无关事项的;
51.未按实际情况放置初检、复检、测试等检测标识牌的;
52.检验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人代表、检验资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的;
53.未按要求悬挂环境气象检测设备的;
54.检验机构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温馨提示、规章制度上墙等工作的;
55.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结果公示及检测过程监控公示的;
56.新车检测未上传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的;
57.未建立标准物质及耗材使用、购买、更换台账记录或台账记录缺漏的;
58.检验检测报告未使用或错误使用CMA标志、编号,检验检测报告错盖或漏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
59.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未实名使用排放检验监管系统或检验人员存在变更情况,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申请系统账号变更的;
60.检测工位监控画面无法清晰反映人员操作过程的;
61.检验机构场地存在“脏、乱、差”等情况的;
62.检测过程中无关人员进入检测车间,检验机构未及时进行劝阻仍正常开展检测的;
63.检验机构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检测设备自检或故障情况的;
64.工作人员未着装反光背心或佩戴工作牌的;
65.检验机构监控视频设置时间与标准时间不一致的;
66.检验机构资料未按要求存档、现场检查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
三、记分方式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驻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填写《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以下简称“《记分单》”)并记分。本办法明确的《记分单》式样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制作公布,并根据需要调整。检查发现的问题,由2名及以上生态环境工作人员填写《记分单》。
(二)《记分单》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检验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验机构各执一份。
(三)检验机构因违规问题被通知予以记分处理的,应于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交自查整改报告,并于5日内签署《记分单》。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记分单》记分,记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单次检查发现多项不同类型违规行为的,按每项应记分值叠加记分。发现同类型违规行为存在多辆次情况的,小于5辆次按当前对应记分标准记分,大于或等于5辆次但小于10辆次的按对应记分标准双倍记分,大于或等于10辆次的按对应记分标准三倍记分。
(五)若同类违规问题多次发生,在问题记分通知前发生的,按增加累计辆次记分处理;在问题记分通知后发生的,按新违规问题实施记分。
(六)检验机构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消除影响并主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可予以不计分处理。
四、管理措施
(一)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开展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三)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相应分值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其整改并进行通报,整改期间需每日在工作时段开展全员业务培训及考试。累计记分达12分的,整改10个工作日。累计记分达24分的,整改20个工作日。累计记分达36分的,整改30个工作日。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或超出36分的,将建议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整改后,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复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视为整改完成,否则按整改未完成处理,应继续整改。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收到整改完成报告5日内开展复查工作并将确认结果反馈。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累计达3分的检验机构应加强监管频次;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约谈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
(五)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每满一个记分周期后对检验机构累计记分总分值情况排名,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进行通报。
(六)各检验机构应加强管理,针对本办法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对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措施及时改正并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必要时应主动暂停检测业务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均为工作日。
(九)本办法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通过正式信访形式接受举报。
(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暂行,有效期2年。原《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
附件
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记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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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名称(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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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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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周期累计 记分总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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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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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现场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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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记分管理工作。
2、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3、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检查的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l分。若同时发现存在多个记分项目情况的,则分别对其进行记分,若存在相同的问题分属两个以上记分项目的则按照分高的记一次分。
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3分的应加强监管频次。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约谈检验机构最高管理者。
5、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应同时予以立案查处,不得因受记分整改而免除行政处罚和其他法律责任。
6、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每满一个记分周期后对检验机构累计记分总分值情况排名,并可通过官方网站、媒体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