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防安委〔2023〕31号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电气焊(割)作业全链条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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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安委〔2023〕31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

电气焊(割)作业全链条监管工作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全市电气焊(割)作业全链条监管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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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电气焊(割)作全链条监管工作意见(试行)

 

 

为深刻汲取北京市丰台“4·18”长峰医院以及历年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割)作业引起的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去年以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整治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38号)要求,建立健全电气焊(割)作业全链条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切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制定以下意见:

 

一、强化作业源头管理

(一)严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焊接和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具备按规操作焊接设备能力,依法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上岗实施电气焊(割)作业。

(二)严格特种作业源头监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与行政审批等考核发证机关要依法规范培训、考试、发证及使用监督管理,将电气焊(割)作业法律法规标准、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安全用电规定、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事故警示教育等纳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考核内容,向社会公开个人持证及违法行为查处信息查询渠道。应急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分工强化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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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电气焊(割)设备质量监管力度。

(三)严格动火作业科技监管。加强电气焊的源头管理,探索在焊机等相关电气焊设备出厂时增加扫码模块,销售时通过扫码登记实名绑定,无证或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使用焊机。对现存的焊机推行实名登记,焊机所有人承担焊机使用的管理责任。用工方和作业方可通过双向扫码,实现核实作业人员持证信息、作业现场管理事项提示和作业过程安全规范提醒等功能,实施动火作业审批或备案。

 

二、强化作业安全管理

(四)严格动火作业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电气焊(割)施工单位和有固定式动火点的小修理铺、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动火作业区域实施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动火作业负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全员动火作业安全知识培训。

(五)严格动火作业审批。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使用区域内实施动火作业,要健全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明确动火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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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规定。有固定式动火点的小修理铺、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由所在乡镇(街道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实地核查,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前,单位(场所)安全责任人应该依法履行动火作业审批职责。持证自由职业者开展流动式临时动火作业前,由用户依法履行动火作业审批职责。

(六)严格电气焊(割)外包作业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实施电气焊(割)外包(含分包、转包,下同)作业的,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承包单位及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执业资格审查,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作业许可办理情况。施工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场所)与外包作业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建立健全外包队伍员工安全教育档案。个人承揽电气焊(割)作业,雇主应通过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与行政审批等考核发证机关发布的查询渠道,核实承揽人持证情况,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不得要求承揽人违规开展电气焊(割)作业。

三、强化作业安全措施

(七)严格作业前安全管控。动火作业前,动火审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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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督促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落实施工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清理周边可燃物,并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割)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割)设备。

(八)严格作业现场安全操作。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和电气焊(割)外包施工单位、持证自由职业者实施电气焊(割)作业时,必须落实《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相关要求,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强化作业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严禁与其他工序实施交叉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施工、违章施工。动火作业前应先开展安全检查,确认作业区域与其他经营、使用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配齐配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动火作业完成后要同步完成现场清理,确保不遗留安全隐患。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

(九)严格作业现场看护。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应指派专人对动火作业现场实施巡查看护,看护人不得为动火作业负责人。有固定式动火点的小修理铺、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实施动火作业时,应明确现场负责人,指定现场看护人,并做好记录存档。小型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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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自由职业者开展临时动火作业,用户要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明确现场负责人。

四、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十)严格协同监管。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信息通报共享、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安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本行业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证件未合法有效;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未规范完善;动火作业审批未落实;现场监督管理不符合要求;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外包、分包、转包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做好现场证据信息收集,并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严格监督执法。各负有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要依法查处违规电气焊(割)作业行为,对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执法权限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要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规电气焊(割)作业中的消防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监督检查及举报投诉中发现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违规电气焊(割)作业行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违规培训行为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改、水利、防城港车站等部门要严格施工现场的动火及电气焊(割)作业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要依法对户外广告电气焊(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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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和销售不合格电气焊(割)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违法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依法办理其他部门移送的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线索及违规电气焊(割)作业中涉嫌犯罪案件。法院、检察院要严格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两高司法解释,落实“行刑衔接”要求,对符合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立案条件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有固定式动火点的小修理铺、小作坊、小加工点等场所和小型场所、从事电气焊(割)的自由职业者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和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监管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监管分工,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鼓励对违规电气焊(割)作业的举报投诉。各地要进一步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单位内部员工、持证人员通过政务热线、网站、来信来访等方式,对违规电气焊(割)作业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规范举报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处理违章电气焊(割)作业的举报投诉,不得私自泄漏有关个人信息。要依法落实举报奖励,做到应奖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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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重奖、依规快奖。

(十三)广泛开展电气焊(割)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要持续加强违规施工、违规电气焊(割)作业等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宣传,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要紧密结合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创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培训引导群众安全实施电气焊(割)作业,不断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素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1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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