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通知
崇公规〔2023〕1 号
各县( 市、 区) 公安局( 分局),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崇左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地方性规定涉及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
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要求, 我局对《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中涉及公安执法事项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行政(公
安)裁量基准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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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行政(公安)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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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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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
《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处罚幅度明确,不需分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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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提供庆典、殡仪、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 |
《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提供庆典、殡仪、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对在其服务场所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提供庆典、殡仪、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在其服务场所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第一款。 |
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对在其服务场所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该款处罚幅度明确,不需分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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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六个月内曾违反第一款并受过处罚的。 |
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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