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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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乌兰察布市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

 

第二章 净空环境保护

 

第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应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行为。

第五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六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批准但超出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物灯或标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必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 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应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危险源。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职责

(一)协调和配合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

(二)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A型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三)确定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并提供给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如机场总规修编或修改飞行程序时进行更新,重新提供。

(四)每年应向机场周边村镇居民宣传机场净空保护的意义、重要性和相关知识,特别是重大节日(如春节、元宵节等)期间利用宣传手册、展板、挂图、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

(五)承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各类建(构)筑物、障碍灯、障碍物标志和升空物体等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工作。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第一时间制止并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六)对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复的项目,机场进行跟踪检查。项目竣工后,机场根据净空批复的行业意见进行核查,核查内容至少应包含位置坐标和最终高度(以测绘报告为准)、障碍灯、标志、标志物的设置情况等。

(七)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进行管控。

第十条 乌兰察布·二连浩特国家物流枢纽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助机场管理机构解决净空保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在各辖区范围内开展净空保护及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出现的新增、新建超高障碍物的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机场及参与净空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净空保护工作会,协调解决净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参会单位宣传净空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并将机场管理机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二)对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通讯铁塔、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应当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三)将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纳入到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中,机场管理机构参与验收,并按照净空审核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对干扰、影响机场通讯导航等无线电频率的事件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及人工增雨等飞行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对未经批准并违反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各类飞行活动进行追查和处置;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在节日期间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广场等人群聚集地进行监管,及时制止放飞孔明灯和燃放高空烟花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职责

(一)在机场周边举办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或其它文体活动期间,应对烟花焰火、强光型投射灯、升空热气球、航拍飞机等进行管控。

(二)在审批模拟飞行、航模飞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信鸽赛事等活动时,应当要求活动组织者提前征询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活动地点、时间、规模和高度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宣传部门在重大节假日前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净空保护宣传。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向机场排放超标污水、粉尘以及其他废弃污染物等破坏机场环境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能产生大量烟雾、火焰等物质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已建成和计划建设机场的各旗县市区,地方政府及城管部门应与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净空保护管理联动机制,发现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二十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与机场管理机构建立净空保护管理联动机制,规划设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或改扩建高压输变电线路时,应当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植保无人机防治宣传和指导工作,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做好飞播、灭虫等通用航空飞行管理工作,作业前应当征询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及各旗县市区分支机构规划设计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新建通讯铁塔时,应当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第四章 净空审核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净空审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及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影响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见附件4)。

二十五条 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在征求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只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3编制)。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4),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

(六)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XY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基准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术语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本规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划定,具体范围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其中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为巡视检查区域,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净空保护区为净空关注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本规定所称障碍物是指位于供飞机地面活动的地区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一切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这些物体的一部分。

(七)障碍物限制。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八)航路。以空中航道形式建立的,设有无线电导航设施或者对沿该航道飞行的航空器存在导航要求的管制区域或者管制区的一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乌政办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2.××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3.××建设项目坐标数据表

4.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附件1

 

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局):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详细地址),属于××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

 

 


附件2

 

XX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建设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所在建设阶段和建设周期,占地面积等)

建设项目存在

对空光源  电磁干扰   对空流场

声明:

所填内容、所提交的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资料是真实、合法的

 

 

                     建设单位名称:         

                                            (公章)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

 

编号

 

坐标点

名称

经纬度坐标

(大地坐标)(度分秒)

XY坐标

(平面坐标)

 

 

坐标点±0.00地面高程(m)

 

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

备注

2000国家

大地坐标系

WGS-84

坐标系

用地红线图

坐标系

经度

纬度

经度

纬度

X

Y

 

 

 

 

 

 

 

 

 

 

 

注:(1)应当提供建设用地界址点及关键位置点的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和XY坐标(平面坐标);

(2)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一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

(3))建设项目名称或者备注中,需说明建设项目类型,如基站、高压线、楼房、水塔、烟囱等;

(4)坐标精确到0.01秒,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如建设项目存在对空光源、电磁干扰、对空流场,应当说明其影响范围和高度;

(6)附测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测绘单位名称(公章):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4

 

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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