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在行政区域内对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总量指导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集宁区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将集宁区城区按照城区发展及零售点分布情况划分为桥东市场单元(新体路街道、桥东街道、前进路街道、虎山街道、常青街道)、桥西市场单元(桥西街道、新华街道)、新区(泉山街道)3个独立的市场单元,各个独立市场单元常住人口每38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80人增设1个零售点,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地址位于城区街道的街、道、路、巷,桥东市场单元、桥西市场单元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00米以上;新区(泉山街道)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50米以上;经营地址在桥东市场单元、桥西市场单元与新区(泉山街道)交界处的街、道、路、巷,距离相邻市场单元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00米以上。
(二)经营地址在城中平房区范围内的零售点,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同时,所在道路宽度在7米以上。
第七条 集宁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按照行政区划将白海子镇政府所在地(章盖营社区、乔家村社区、泰安社区)和马莲渠乡政府所在地(北岸社区)划分为2个独立市场单元,各个独立市场单元常住人口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经营地址位于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的街、道、路、巷,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50米以上。
第八条 集宁区乡镇农村(除白海子镇、马莲渠乡政府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乡镇农村区域(包含其所辖的自然村)按行政村划分市场单元,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独立的市场单元,各市场单元按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每个市场单元常住人口达到300人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且距离最近零售点间距在150米以上。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根据政府公布的最新常住人口数量对辖区内各个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每年政府公布最新常住人口数量后在政务服务大厅公示辖区内各个单元的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
城网预警等级提示:
(一)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80%,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80%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农网预警等级提示:
(一)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50%,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50%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第十条 集宁区其它区域零售点布局标准(本条所有项均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经营场所在居民住宅小区内部的,居民户数(不包含车库住户以及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房)在1000户以上可在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在100米以上,小区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二)宾馆、酒店的经营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且在宾馆、酒店的大厅出入口100米以内无零售点的,为满足停留在宾馆、酒店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经营地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地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等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封闭市场(不含外围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房),内部按实际经营摊位100个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增设1个零售点;建材城(不含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房),每个市场按地址设置1个零售点;物流园区内部不设零售点。
(五)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工厂企业(无法自由出入为市场监管、客户服务、送货提供便利条件的大型工厂企业除外),在其生活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六)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区域内部按照单位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旅游风景区级别在3A以上且不属于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防火重点区域的,为满足特定消费人群需要,可在景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九)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大专及以上院校可设置1个零售点(校园有明确禁烟要求的除外),每增加5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满足本规划第六、七、八条的基础上相邻零售点间距缩短10米。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经营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残疾证,申请新办时未持有集宁区辖区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持由残联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新办时未持有集宁区辖区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各市场单元和其它区域常住人口总量限制,相邻零售点间距缩短20米。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如道路规划、城市建设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在集宁区辖区内已设立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以内,主动迁址经营,在本辖区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含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或位于托儿所、儿童游乐园、青少年培训教育机构等以青少年为主的活动场所内部的。
(二)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加油站(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加气站、木质产品、服装鞋帽、针织纺品、化学品。
(三)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且易使烟草制品受潮、发霉、污染、变质的经营类型。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集装箱房、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储藏室、地下室(不包括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以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惠民商场)等。
(六)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的,因旗(县区)级行政区域规划调整,不隶属于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已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撤回,同时由行政区域规划调整后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依申请在原址重新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划》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以及本《规划》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除外)。
第三章 经营场所标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设计功能具有长期性、封闭且不可移动、有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如用于物品陈列的地柜、背柜等)、店名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对一致且处于完全开放状态等的经营场所;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未完成基础装修的门店、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条件的场所,不包含经营场所为售货车、集装箱屋、临时棚舍、公厕、车棚、市场无围墙摊位等,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不包含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建筑物前广场、停车场的场所等。
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且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能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与生活起居的主要场所完全独立,具备有为消费者无需经过生活起居场所直接进入经营场所挑选商品的条件。不包含生活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储藏室、地下室(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以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惠民商场除外)等。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的面积指实际用于与主营项目场所密切相关,且建筑物之间相对紧密相连的面积总和(不包括露天场所等);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四)申请人经营场所密切相关的附属设施属于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办证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门(含对外经营窗口)的中心点之间可步行最短距离。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含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测量标准是以出入口的中心点为起止测量点。
可步行最短距离的测量,应沿着行人所走的、符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和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最近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称平房区“道路宽度”是指拟申请零售点所处区域正常通行的路面宽度。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符合适当放宽情形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只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
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同时处于两个以上独立市场单元的,应同时满足所有市场单元的布局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管理部门正式备案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常住人口”以最近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准,增加或减少的常住人口数量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残疾证无效的,原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残疾证无效的,应主动向原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集烟专〔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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