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深化盟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结合我盟盟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盟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盟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盟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盟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本实施意见实施范围指盟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盟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本实施意见实施范围内单位2006年12月31日在册的无房职工、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2006年12月31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在册,且在工作期间没有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补贴,于2006年12月31日后调入盟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本实施意见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本实施意见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三、补贴办法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
基准补贴额为盟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盟直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7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均工资×4)÷70
盟直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50元。
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的年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
计算公式为: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006年度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补贴额为12元/年、平方米。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额按上述办法全额计算。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或房产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计算面积时按房改房正房建筑面积予以折算。其中砖混、砖木、半砖木结构平房分别按建筑面积的80%、70%、50%予以折算,并在同类结构的平房中每低一个等级降低两个百分点,房屋等级以房改售房等级为准。
四、补贴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70平方米;副科级80平方米,正科级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员70平方米;初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5年)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普通工人、中级工以下和20年(含20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工和20年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师90平方米;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从事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10年以下工龄(不含10年)70平方米;10年以上至20年以下(不含20年)80平方米;20年以上工龄90平方米。
机关人员只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高标准执行。提前退休人员,凡经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可享受本人上一职级待遇的职工,未明确正副职的按上一职务的副职标准执行。公务员级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以组织部门、人事劳动部门的任命或单位评聘为准,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列入专业技术评审系列的不执行本职务标准。
五、面积认定
离异、再婚、已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按原福利房面积计算公房享受面积。职工将单位分配的公房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后出售、转让或租给他人居住的,以及在外地或外单位分配的福利性公房,全部按有房户对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房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原则上不准退出。
六、发放方式和程序
(一)职工住房补贴采取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补贴、在职职工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职工按月补贴的方式发放。
1、2006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简称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老职工中已离退休的无房人员和住房未达标人员采取一次性核算、分年度发放的方式解决。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2、老职工中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3、200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率。
(二)发放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程序。
1、计划安排。各职工所在单位按补贴资金分配计划,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填写《阿拉善盟盟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表一)。
2、审核公示。各职工所在单位受理《阿拉善盟盟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表一)》后应进行严格审核,在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本人及配偶已享受的实物分配住房面积、住房未达标面积、需发放住房补贴金额等情况。对拟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有关情况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和复核无误后,由各职工所在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报送审批。各职工所在单位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填写《阿拉善盟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批表》(见附表二)和《阿拉善盟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明细表》(见附表三),并提出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对单位公示、调查取证情况进行说明,连同(表一)一并报盟住建局审批。
(三)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审批程序。
按规定可以享受按月补贴的新职工,在办理参加工作手续后,由各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填写《阿拉善盟盟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审批表》(见附表四)及《阿拉善盟盟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清册》(见附表五),连同新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及相关证明(录用手续、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在单位办理工资审批手续前,报盟住建局办理按月补贴审批手续。
年度住房补贴率实行动态管理,由盟住建局根据每平方米建筑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测算,报行署研究决定后公布。住房补贴率计提基数与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相同。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七、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由盟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盟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解决。盟财政根据盟住建局提出的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当年盟本级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盟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八、住房补贴的拨付与管理
(一)盟财政预算中逐年安排住房补贴资金,按照“住建局运作、财政监督”的原则,由盟住建局在各单位的配合下分年度发放,盟住建局审核各单位应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将资金拨付各单位,由各单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
(二 )1993年房改和1997年规范已售公房未交款的
职工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转变职工住房观念。盟住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住房补贴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合理使用。对未按规定管理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未收缴住房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盟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可暂停审批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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