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国资字〔2022〕160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经市国资委研究,现将《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3日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辽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通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审核的主业目录是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企业主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出资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核企业主业目录;
(三)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
(四)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管理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主业目录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目录,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建立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三)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三章 主业确认
第八条 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企业主业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通辽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聚焦市场转型、城市转型、产业转型,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和基础保障作用;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企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九条 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核心业务”是指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培育业务”是指目前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较小,但符合通辽城市定位,代表产业发展方向,未来可望成为企业核心业务的业务;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项业务板块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
第十条 企业主业目录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预申报。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目录初稿,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市国资委有关科室进行联审,对企业主业目录初稿提出意见反馈企业;
(三)正式申报。企业根据反馈意见对主业目录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后,将主业目录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核准。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主业目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业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规划,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二级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
(三)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主业目录审定后,原则上在规划期内不作调整。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主业目录的,由企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研究提出调整理由,可以在重新计算业务占比的基础上向市国资委申请,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主业发展情况分析总结,对核心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防控风险。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主业目录,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合理设置主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企业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干部人事、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国有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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