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
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切实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加快推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支撑,现结合《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2022-2024年)》及《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主线,通过建立健全五项管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联合监管的工作格局,构建源头把控、过程管理、事后监管的固定污染源全闭环管理模式;通过深入落实四类重点工作,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提升证后监管效率,发挥核心制度效能。
二、任务目标
到2022年底,健全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动态更新机制。到2023年底,完成限期整改“清零”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双百”任务目标,实现排污单位全部持证排污。到2024年底,持续开展常态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面提升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质量,支撑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清零”。建立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台账,实施挂单销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月报送整改进度。根据整改事项,采取针对性措施,定期对其整改进度进行监督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面完成整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请示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后,给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妥善解决影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管理的遗留问题。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发证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2022年8月15日数据为基准)的一半;原则上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排污限期整改清零(含带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全部实现持证排污。
(二)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双百”任务。一是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在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不少于2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同时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许可证的三分之一。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剩余所有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审核。二是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联动,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切实做好提交率审核工作。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2022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2022年8月15日、11月15日前和2023年8月15日、11月15日前,分别完成该年度第二、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三是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联合旗区分局、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开展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分别于2022年9月15日前和2023年9月15日前,完成典型行业全部持证排污单位上一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同时,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许可证的 10%。重点审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自行监测频次合规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四是定期组织整改回头看。督促排污单位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质量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问题(包括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及社会组织反映的问题)整改工作。
(三)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按照生态环境部标杆认定标准,2023 年12月15日前,聚焦产业特色,打造标杆企业。
(四)建立联审核查机制。排污许可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采取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重点关注与污染物排放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管控等内容,持续做好新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切实做到应发尽发、应登尽登。一是开展联合审查。在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审查,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中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工业固废污染物排放等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二是做好现场核查。对于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开展现场核查,并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帮扶指导。对于尚未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现场核查时间可推迟至排污单位投产排污之前。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审批部门还应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信息以及工业固废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三是引入技术评估。审批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对其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五)健全质量抽查机制。一是开展常态化抽查。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全国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相关工作技术要求,委托技术机构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发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二是建立整改台账。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整改,确保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同时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引导其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建立自检制度,提升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六)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一是做好动态更新。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临期的排污单位进行提醒并督促其依法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二是实施变更留痕。对于审批部门主动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变更,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许可证变更、延续记录”表中记录排污许可证变更内容或事由。对于已关闭的排污单位,经现场核实后,审批部门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跟踪企业后续处理结果,强化监督管理。
(七)强化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推动排污单位违法线索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一条龙”管理工作机制,实现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全闭环。一是协同审查执行报告。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线上核查,执法部门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真实性检查纳入年度计划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监测部门定期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核查,核查结果互通共享。二是移送问题清单。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及时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发现的排污单位问题清单共享给执法、监测部门,执法部门将现场检查发现的实际建设、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信息不符的排污单位问题清单反馈给审批部门,监测部门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及时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线索反馈给执法部门。三是开展督促整改。执法部门对涉及环境违法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排污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进行变更、重新申请,监测部门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齐抓共管,提高监管成效。四是强化信息化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加快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与移动执法系统对接与数据共享,推动执法监管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加快推进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规范报送自行监测数据。
(八)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质量典型案例的公开力度,强化对技术机构信用信息的披露。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收集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规范典型案例报送机制,按照生态环境部建立的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报送、统一发布。
四、有关要求
(九)加强协调配合。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坚持一盘棋统筹,各环节无缝衔接,同时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工作合理有序开展。配合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工作简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提质增效工作实施进展,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十)注重宣贯培训。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政策宣贯,组织送法入企活动,指导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加大对管理人员、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方技术机构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一期排污许可相关业务培训。
(十一)优化营商环境。将排污许可证质量现场核查与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排污许可限期整改等相关工作协调衔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于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范性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将存在的问题一次性查出并告知排污单位,避免多次修改变更,减轻企业负担。
未尽事宜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执行。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策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不再修改本工作方案。
附件:1.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2022年度行业指标
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2022、2023年度行业指标
3.阿拉善盟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
附件1 | ||
序号 | 对应《名录》中的行业序号和行业类别 | |
行业序号 | 行 业 类 别 | |
1 | 35 |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
2 | 39 | 印刷 231 |
3 | 43 | 煤炭加工 252 |
4 | 45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 |
5 | 46 | 肥料制造 262 |
6 | 47 | 农药制造 263 |
7 | 48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 |
8 | 49 | 合成材料制造 265 |
9 | 50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 |
10 | 52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8 |
11 | 53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1 |
12 | 57 | 兽用药品制造 275 |
13 | 64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 |
14 | 68 | 陶瓷制品制造 307 |
15 | 69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8 |
16 | 85 | 汽车整车制造 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362,改装汽车制造 363,低速汽车制造 364,电车制造 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
17 | 86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372,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37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摩托车制造 375,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 376,助动车制造 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378,潜水救捞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379 |
18 | 89 | 计算机制造 391,电子器件制造 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 |
19 | 100 |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 526 |
20 | 102 | 危险品仓储 594 |
21 | 103 | 环境治理业 772 |
22 | 104 | 环境卫生管理 782 |
23 | 106 | 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 811 |
备注:《名录》是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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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2022、2023年度行业指标 | ||
序号 | 对应《名录》中的行业序号和行业类别 | |
行业序号 | 行 业 类 别 | |
2022年 | ||
1 | 29 | 皮革鞣制加工 191 |
2 | 35 |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
3 | 47 | 农药制造 263 |
4 | 48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 |
5 | 69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8 |
6 | 104 | 环境卫生管理 782 |
2023年 | ||
1 | 42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1 |
2 | 43 | 煤炭加工 252 |
3 | 71/74 | 炼钢 311,炼铁 312,钢压延加工 313,铁合金冶炼 314 |
4 | 75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1 |
5 | 81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 |
6 | 93 |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2 |
7 | 103 | 环境治理业 772 |
备注:《名录》是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 | ||
附件3 | |||||
阿拉善盟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 | |||||
重点任务 | 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 | ||||
具体工作 | 完成 | 责任分工 | |||
时限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深化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清零” | 完成整改发证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2022年8月15日数据为准)的一半 | 2022年12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完成排污限期整改清零(含带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工作,全部实现持证排污 | 2023年12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建立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台账,实施挂单销号,按要求报送整改进度 | 2023年12月底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 | ||
对短期内无法取得环评批复、无法完成整改的,请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后,给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妥善解决影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管理的遗留问题 | 2023年9月30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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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双百”任务 | 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并落实整改 | 2023年5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各旗区分局 | |
完成2022年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并落实整改 | 第二、三季度分别于2022年8月15日、11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 | ||
完成2023年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并落实整改 | 2023年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 | ||
完成典型行业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其他行业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许可证的10%,同时督促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工作 | 2022年9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 | ||
完成典型行业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其他行业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许可证的10%,同时督促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工作 | 2023年9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科技监测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完成不少于2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同时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数量不少于全部排污许可证的三分之一,并落实问题整改工作 | 2022年11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各旗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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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全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并督促排污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工作 | 2023年11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各旗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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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抽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工作 |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 | ||
(三)打造排污许可管理标杆工作 | 打造标杆企业 | 2023年12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科技监测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四)建立联审核查机制 | 采用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持续做好新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 2022年12月底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科技监测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对于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开展现场核查 | 2022年12月底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科技监测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 | 长期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 | ||
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 | 长期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 | ||
(五)健全质量抽查机制 | 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全国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相关工作技术要求,联合技术机构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发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 |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 | |
在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级分类处置,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整改 | 2023年12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科技监测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六)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 依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最新政策、标准、管理要求对行政区域内涉及的排污许可证及时进行变更 | 2022年12月底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 | |
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临期的排污单位进行提醒并督促其变 更、延续、注销已关闭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 | 2023年12月底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七)强化执法监管联动机制 | 推动排污单位违法线索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一条龙”管理工作机制 | 2023年12月底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 | |
审批部门、执法部门、监测部门联合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核查结果互通共享 | 长期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 | ||
审批部门及时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发现的排污单位问题清单共享给执法、监测部门;执法部门将现场检查发现的实际建设、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信息不符的排污单位问题清单反馈给审批部门;监测部门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及时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线索反馈给执法部门 | 长期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阿拉善分站 | ||
对涉及环境违法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质量问题进行变更、重新申请,并督促落实自行监测要求 | 长期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阿拉善分站 | ||
(八)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 收集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并做好总结、解析和公开 | 2022年12月15日前 | 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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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协调配合 | 配合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工作简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提质增效工作实施进展,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 2022年12月底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技监测科 | 各旗区分局 | |
(十)注重宣贯培训 | 加大对管理人员、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方技术机构的培训力度,每年组织一期排污许可相关业务培训。 | 2022年12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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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政策宣贯,落实“送法入企”专项活动 | 2023年12月15日前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盟生态环境综合服务中心 | ||
(十一)汇总报送总结 | 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将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率、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等结果分别报送至生态环境厅负责各项审核工作的牵头部门 | 按照各项工作时限要求 | 行政审批与排放管理科 | 各旗区分局、科技监测科、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