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喇沁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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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政办202232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喇沁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相关单位:

2022年旗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喀喇沁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630

 

 

喀喇沁旗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赤峰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的《赤峰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赤财农〔2021〕383号),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旗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全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资金。衔接资金不包含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整合资金和上级下达的专项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全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重点支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驻村经费、人居环境整治、就业、村集体经济配套等领域,做到与其它衔接资金使用相结合,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四条  衔接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面向全旗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环保、就业、防贫保险、驻村经费社会事业和扶持村集体经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五条  旗财政依据全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需要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

第六条  衔接资金分配要根据全旗统一规划,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重点乡镇(街道)、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衔接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是:健康保障、教育资助、社会帮扶、驻村工作队经费、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购买防贫保险或扶持村集体经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偿还债务;

(六)设立基金和垫资等。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要求,结合乡镇(街道)实际,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按照因地制宜要求,提出、汇总和上报本乡镇(街道)的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计划。旗乡村振兴局会同教育、科技、文化、卫计、人社、民政、就业等相关部门审核汇总乡镇(街道)的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形成衔接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  旗财政局根据旗政府批准的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将预算下达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或相关部门,同时抄送旗监察、审计等机关或部门。

第十一条  使用衔接资金的乡镇(街道)及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资金使用和支付工作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和惠农一卡通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或规范。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旗乡村振兴、财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分工配合的要求,共同做好衔接资金管理工作。衔接资金使用部门主要负责资金使用计划初定及绩效考核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本部门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使用、监管等工作;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本乡镇(街道)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凡使用衔接资金的单位均须将相应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涉及衔接资金使用的相关部门配合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资金(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及其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业务由旗财政局会同旗乡村振兴局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废止,《喀喇沁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喀政办字〔2018〕49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政策不符,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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