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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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克腾旗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优做大做强国有资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赤峰市直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国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旗直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  旗国资部门依法通过以下形式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督促企业制定和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产业政策和我旗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

(三)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水平。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六条 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进行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决策程序决定并报旗财政局备案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报旗财政局核准;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投资额占企业净资产20%以上的经旗财政局审核后报旗政府批准;特别重大投资事项由旗政府报旗委研究决定项目投资额一般是指项目出资总额。项目一次规划、分期投入的一并计算

第七条企业在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和主业范围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资项目,500万元以下的,由旗财政局核准,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旗政府核准。

(一)本旗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决策意见执行,报旗国资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九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经过科学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规范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旗直属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涉及收购资产或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聘请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得以企业内部机构或自然人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中介机构意见。

第十三条  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以及法律咨询等前期工作的中介机构由企业按程序选定。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含5人)的专家组成,包括行业技术、管理以及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家。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在行业专家库中选定。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诚信、客观的原则,对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的本专业领域内容进行审核,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原则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对影响项目决策的技术、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关键性因素,相关专家提出保留意见的,应视为评审未通过。对涉及与非旗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以及投资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非公开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评审过程应有旗国资部门和其他股东代表参加。

 

第四章  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核准项目,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有关合作意向书及其他重要法律文本(草案);

(六)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七)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原则上旗国资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予以核准:

(一)投资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全面、充分、规范,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投资回报率虽低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实施的。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备案项目,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相关决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旗国资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当在决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旗国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旗国资部门对企业备案资料进行登记,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有权要求企业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两家以上旗直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应当联合上报。

第二十条  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可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参与竞价,并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旗国资部门。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完毕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得更换。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投资项目财务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和评价。在投资项目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或其它必要情况下,企业应当及时向旗国资部门报告,旗国资部门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应重新按本办法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完成投资并经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应当组织后评价工作。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情况应当报旗国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二)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三)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六条  旗国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核准或备案,企业越权擅自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

(二)上报核准、审批或备案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的;

(四)通过分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管理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和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备案的;

(七)对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八)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并报旗国资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是指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的绝对控股企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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