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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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科字〔2022〕8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

和林格尔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学化,现印发《呼和 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从通知下发之

日起,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附件: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13日

 

 

 

 

 

 

 

 

 

 

 

 

 

 

 

 

 

 

 

 


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 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内蒙古自 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  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 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 规划,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呼和浩特市

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 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 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

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由市财政 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和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 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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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助、

补贴、奖励等。

第二章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包括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应用技

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等。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

础上,根据监督与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市科技局、财政局和项 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 责人。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市科技局或归口

管理部门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是:

1.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2.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会同财政局发布申报指

南,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3.组织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

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4.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

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6.负责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科研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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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市科技咨询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

等管理制度;

8.负责完善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优化整合

科技管理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

9.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会同市科技局制订呼和浩特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2.配合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核定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3.根据市科技局意见,负责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

等工作;

4.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 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旗县区、呼和浩特 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 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市综合保税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

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需求,并推荐、

报送市科技局;

2.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

材料的报送工作;

3.审核经本部门推荐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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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合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 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

定的任务;

5.配合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 套资金按时到位、按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项目专项资

金,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6.审核项目的调整、终止等重大事项;

7.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或受市科技局

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8.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呼和浩特市 综合保税区的财政管理部门配合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相关 工作,根据市财政局意见,配合开展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

收回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

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1.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

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2.制定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3.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4.指导、督促项目承担人员及时、规范做好研究开发、试

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5.按要求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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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

调整的事项;

7.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8.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

运用;

9.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任务(合同)书向合作 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 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

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

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

任务;

2.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

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

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咨询专家、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受委托 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 过程管理、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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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大工作部署、科技发展规划 和年度工作重点,公开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形成机制,长年征集定期 筛选项目,拓展项目来源。市重大科技工作部署、科技重大专 项、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等可采取专项征集、定向征集等方

式,及时发布指南或征集通知予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和受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呼和浩特市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驻呼高校院所可承 产学研项目,呼市区域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

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2. 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

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

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和科研失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立项:

1.项目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或项目征集要求的;

2. 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市本级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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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复研究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限项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第

一承担者)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 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 优势单位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可采 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突发紧急和 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向委

托、  “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 项目评审。定向择优和公开择优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采 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同一指南中

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应当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 操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主要从活跃在科研一线、同

行业同学科的专家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  立项评审重点评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 容、技术路线、项目团队基础和优势、经费预算等综合性因素

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预算资金将拟立项目进行公 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依据 公示结果,市科技局发出立项通知,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

付制度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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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基于申报材料和 专家评审意见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 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下设课题的, 项目承担单位须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各方

在立项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签订。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1.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资格

的;

2.签订任务(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 的。申请撤销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经归口管理部 门审核报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复后执行。无故不签订任务(合

同)书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3.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的。

对于撤销立项的专项经费按照市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 单位根据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

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执行期间发生

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逐级申请调整。

1. 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

人需要变更的;

2.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

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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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

因需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

内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

由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承担单位不能主动申请的,由归口管

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

1. 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

技术能力;

2. 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则

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3.申请变更项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标的,须由管理部门组

织专家论证,并明确调整后的任务和安排。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 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主持单位在充分 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与涉 及调整的人员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

并及时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终止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申请终止项

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1.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

务(合同)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2.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

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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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4.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

的;

5.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申

请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 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 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 送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终止的项目,按市财政结余资金有关 规定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

导致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重大专项和实际执行周期在3年(含)以上的 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 查。监督检查以随机、公开的方式开展,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 只监督检查一次。基础研究类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

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七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主持 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下设课题的 由项目主持单位完成全部课题验收后方可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验收工作须在收到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已全 面完成任务(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

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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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服 务机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为基 本依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现场测试

等方式。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

1.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

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情况;

(3)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3.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

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归口管理  部门和承担单位。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 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 记录。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 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  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9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6个月,如再次

验收仍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 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

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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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 使用进度。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

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

照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八章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科技 计划项目征集、立项、验收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或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 目管理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严肃查处科研不端行为,并

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市科技局 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关人员与项目或争议处理相关存在利益 关系的,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项目申请 单位认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

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科技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不得向评 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 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 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

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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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

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 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管理细则由市科技局另

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 BG-2021-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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