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6260117084189/2023-00085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发布机构 | 商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商政办发〔2021〕3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发文日期 | 2021-12-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附件下载 | 下载 |
关于印发《商都县草原旅游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商都县草原旅游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商都县草原旅游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草原旅游发展,促进草原旅游科学、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生态优先,绿色环保,高质量发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旅游发展,是指在商都县草原旅游发展规划区域内开办的,依托草原生态风光、民俗文化、生产生活等要素,为游客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体验、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服务行为。
第三条 文化旅游业发展是我县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发展草原旅游,对农民增加收入、扩大就业、脱贫致富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商都县辖区内草原旅游发展应符合《商都县草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坚持保护环境、注重特色、突出文化、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
第五条 在商都县辖区范围内的已建、新建、改扩建的草原旅游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草原旅游发展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同时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乡镇、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林草局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队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规范
第八条 申办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符合全县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草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新建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原则上距国省道1公里以外。
(二)草原旅游经营场所应保证道路无障碍,具备通讯和电力保障能力。设有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与接待游客量相适应。经营规模原则上要求在5顶以上(含5顶)蒙古包,临时性占地经营的不得建设永久蒙古包基座,应采用生态架空底座,直径超过12米以上蒙古包必须提供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
(三)应具备有一定面积的天然草场,持有草场承包经营权证(草场租赁协议)。临时性草原旅游发展须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永久性草原旅游发展须依法办理永久性征地及建设相关手续。
(四)经营餐饮服务须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相关要求,有20㎡以上面积的独立厨房、水冲式卫生间、污水处理池。放置一定数量垃圾桶,并具有污水和垃圾处理措施。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采用可逆房屋,外观与环境协调,各项服务条件要符合相关标准。
(五)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整体风格要体现地区特色或蒙元文化特色,秉承传统,要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牌匾和标示标牌突出民族文化特色,外观整洁美观。
第九条 草原旅游经营申办程序
(一)开办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须向属地政府提出备案申请,持政府出具的备案意见、身份证明、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场租赁协议),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到县林草局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
(二)草原旅游经营主体持工商营业执照和草原征占手续到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审核备案。备案时提供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娱乐项目名称、蒙古包数量、厨房面积、卫生间类别及厕位等内容的建设规划、平面布局和效果图(标明与主要道路、河流水域及左邻右舍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的距离)等资料。如有改扩建需求,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的旅游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水源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旅游活动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旅游接待常识和服务技能,熟知民族民俗礼仪,员工须通过卫生部门的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合格证明方可上岗,积极参加就业。
第十二条 开展骑马等高风险户外娱乐项目,应购买意外保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骑马(乘驼)旅游活动经营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应向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三条 草地上禁止开展沙滩摩托车、草原观光车(卡丁车)及其他容易破坏草原生态的娱乐项目。
第十四条 住宿服务业务,须按公安部门要求实行旅店业管理制度,符合旅店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逐级上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履行月报、年报等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处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公安局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八条 倡导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提档升级,积极申请星级质量等级评定,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试行)评定,并按监管要求,严格实行年度复核制。
第十九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意见》(〔2016〕104号)要求,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旅游市场的监管责任。政府要加强对草原旅游经营户(单位)的日常监管,文化和旅游局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要限期予以整改,经营规范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违法违规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政府及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做好备案登记事项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